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精神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24號)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
總則
(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精神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24號)要求,推動和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簡稱危化品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和加強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適用於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管理。
(三)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省級、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轄區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工作。
(四) 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五) 一級企業由安全監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二級、三級企業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放,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
(六) 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達標評審工作按照自評、申請、受理、評審、審核、公告、發證的程式進行。
(七) 市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應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庫,為危化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供專家支持。
機構與人員
(八)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
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並公告二級、三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評審組織單位可以是安全監管部門,也可以是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單位。
(九) 評審組織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業提交的達標評審申請,審查危化品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
2.選定評審單位,將危化品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轉交評審單位。
3.對評審單位的評審結論進行審核,並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交審核結果。
4.對安全監管部門公告的危化品企業發放達標證書和牌匾。
5.對評審單位評審工作質量進行檢查考核。
(十)評審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3.註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
4.本單位承擔評審工作的人員中取得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的不少於10名,且有不少於5名具有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知識或化工生產實際經驗的人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十一)評審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1.對本地區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實施評審。
2.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
3.每年至少一次對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別對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單位評審工作進行總結,並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報送內部審核報告和工作總結。
(十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為全國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承擔以下工作:
1.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2.起草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相關標準。
3.擬定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人員培訓大綱、培訓教材及考核標準,承擔評審人員培訓工作。
4.承擔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宣貫培訓,為各地開展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自評員培訓提供技術服務。
(十三) 承擔評審工作的評審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化學、化工或安全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2.從事危險化學品或化工行業安全相關的技術或管理等工作經歷3年以上。
3.經中國化學品安全協會考核取得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十四) 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交再培訓換證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經再培訓合格,換髮新證。
(十五) 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內,評審人員每年至少參與完成對2個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且應客觀公正,依法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有關評審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危化品企業安全標準化專門培訓。
2.具有至少10年從事化工工藝、設備、儀表、電氣等專業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經歷,或5年以上從事化工設計工作經歷。
(十七) 自評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化學、化工或安全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2.具有至少3年從事與危險化學品或化工行業安全相關的技術或管理等工作經歷。
3.經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單位組織的自評員培訓,取得自評員培訓合格證書。
自評與申請
(十八) 危化品企業可組織專家或自主選擇評審單位為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供諮詢服務,對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安監總管三〔2011〕93號,以下簡稱《評審標準》)對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現狀進行診斷,確定適合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具體要素,編制診斷報告(見附屬檔案2),提出診斷問題、隱患和建議。
危化品企業應對專家組診斷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落實相關建議。
(十九) 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一段時間後,主要負責人應組建自評工作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評審標準》的符合情況和實施效果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自評工作組應至少有1名自評員。
(二十) 危化品企業自評結果符合《評審標準》等有關檔案規定的申請條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申請。
(二十一)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達標評審的危化品企業,應分別向一級、二級、三級評審組織單位申請。
(二十二) 危化品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見附屬檔案3)。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見附屬檔案4)。
受理與評審
(二十三) 評審組織單位收到危化品企業的達標評審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告知企業;經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及時告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
評審組織單位受理危化品企業的申請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選定評審單位並向其轉交危化品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由選定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
(二十四) 評審單位應在接到評審組織單位的通知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危化品企業的評審。評審完成後,評審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見附屬檔案5)。
(二十五) 評審單位應根據危化品企業規模及化工工藝成立評審工作組,指定評審組組長。評審工作組至少由2名評審人員組成,也可聘請技術專家提供技術支撐。評審工作組成員應按照評審計畫和任務分工實施評審。
評審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評審工作並形成記錄檔案;評審內容應覆蓋專家組確定的要素及企業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場所,評審記錄應詳實、證據充分。
(二十六) 評審工作組完成評審後,應編寫評審報告。參加評審的評審組成員應在評審報告上籤字,並註明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編號。評審報告經評審單位負責人審批後存檔,並提交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工作組應將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和整改要求提交給企業,並報企業所在地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
(二十七) 評審計分方法:
1.每個A級要素滿分為100分,各個A級要素的評審得分乘以相應的權重係數(見附屬檔案6),然後相加得到評審得分。評審滿分為100分,計算方法如下:
式中: —總分值;
—權重係數;
i—各A級要素得分值;
n—A級要素的數量(1≤n≤12)。
2.當企業不涉及相關B級要素時為缺項,按零分計。A級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級要素實得分值;
—扣除缺項後的要素滿分值。
3.每個B級要素分值扣完為止。
4.《評審標準》第12個要素(本地區要求)滿分為100分,每項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評審標準》評審,一級、二級、三級企業評審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個A級要素評審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評審單位應將評審資料存檔,包括技術服務契約、評審通知、診斷報告、評審計畫、評審記錄、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評審報告、企業申請資料等。
(二十九) 初次評審未達到危化品企業申請等級(申請三級除外)的,評審單位應提出申請企業實際達到等級的建議,將建議和評審報告一併提交給評審組織單位。初次評審未達到三級企業標準的,經整改合格後,重新提出評審申請。
審核與發證
(三十) 評審組織單位應在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形成審核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
對初次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企業,評審單位可提出達標等級建議,經評審組織單位審核同意後,可將審核結果和評審報告轉交提出申請的危化品企業。
(三十一) 公告單位應定期公告安全標準化企業名單。在公告安全標準化一級、二級、三級達標企業名單前,公告單位應分別徵求企業所在地省級、市級、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意見。
(三十二) 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的有效期為3年,自評審組織單位審核通過之日起算。
監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在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後3年內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直接換髮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1.未發生人員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傷事故(一級達標企業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產標準化持續有效運行,並有有效記錄。
3.安全監管部門、評審組織單位或者評審單位監督檢查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4.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範圍。
5.每年至少進行1次自評。
(三十四) 評審組織單位每年應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對達標危化品企業進行抽查, 3年內對每個達標危化品企業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內容應覆蓋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所有要素,且覆蓋企業半數以上的管理部門和生產現場。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後,危化品企業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危化品企業應將自評報告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查,對發現問題的危化品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應到現場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業抽查或核查不達標,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被撤銷安全許可證的,由原公告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並進行公告。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被撤銷後,應在1年內完成整改,整改後可提出三級達標評審申請。
(三十七) 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被撤銷的,由原發證單位收回證書、牌匾。
(三十八) 評審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培訓合格證書由原發證單位註銷並公告:
1.隱瞞真實情況,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未按規定辦理換證。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開展評審工作或參與標準化工作診斷等諮詢服務。
4.因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牟取不正當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三十九) 評審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評審資格由授權單位撤銷並公告:
1.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因對評審人員疏於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3.未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無法保證評審工作質量。
4.安全監管部門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問題。
5.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其評審的達標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不到《評審標準》及有關檔案規定的要求。
附則
(四十) 本辦法印發前已經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並取得相應等級證書的危化品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診斷,並按照《評審標準》完善和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待原有達標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達標評審申請。原已取得一級或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的危化品企業,可直接申請新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達標評審。
(四十一) 本辦法印發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員證書或考評員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於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填寫再培訓換證申請表,經再培訓考試合格,換髮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四十二)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評審實施細則。
(四十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9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再培訓換證申請表(略)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診斷報告(略)
3.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略)
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略)
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略)
6.A級要素權重係數
附屬檔案6
A級要素權重係數
序號 | A級要素 | 權重係數 |
1 | 法律法規和標準 | 0.05 |
2 | 機構和職責 | 0.06 |
3 | 風險管理 | 0.12 |
4 | 管理制度 | 0.05 |
5 | 培訓教育 | 0.10 |
6 | 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 | 0.20 |
7 | 作業安全 | 0.15 |
8 | 職業健康 | 0.05 |
9 | 危險化學品管理 | 0.05 |
10 | 事故與應急 | 0.06 |
11 | 檢查與自評 | 0.06 |
12 | 本地區的要求 | 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