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辦〔2014〕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中央企業: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4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6月3日
管理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總則
(一)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為有效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9006-2010),規範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推動和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本辦法。
(二)企業應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基礎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持有效運行,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三)本辦法適用於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工作。
(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行業制定,企業依照相關行業評定標準進行創建。
(五)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其中一級為最高。
達標等級具體要求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行業分別確定。
(六)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二級企業的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放,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三級企業由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經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也可以授權縣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
海洋石油天然氣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
(七)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可按照《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安監總管四〔2014〕17號)開展創建,其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放(證書樣式見附屬檔案5,牌匾式樣見附屬檔案6),也可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制定辦法,開展創建。鼓勵地方根據實際,制定小微企業創建的相關標準。
(八)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以企業自主創建為主,程式包括自評、申請、評審、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企業在完成自評後,實行自願申請評審。
(九)企業應通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完成網上註冊、提交自評報告(樣式見附屬檔案1)等工作。
企業自評
(一)企業應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自評工作組,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併網上提交。
(二)企業應每年進行1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併網上提交。
(三)每年自評報告應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
評審程式
(一)申請。
1.企業自願申請的原則。申請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企業,在上報自評報告的同時,提出評審申請。
2.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於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於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3.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位置,原則上控制在本行業企業總數的1%以內;
(2)建立並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實施自查自改自報,達到一類水平;
(3)建立並有效運行安全生產預測預控體系;
(4)建立並有效運行國際通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健康事故調查統計分析方法;
(5)相關行業規定的其他要求;
(6)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推薦意見。
(二)評審。
1.評審組織單位收到企業評審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通知相應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
2.評審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後,應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後,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樣式見附屬檔案2),報評審組織單位審核。
3.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申請企業可在進一步整改完善後重新申請評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重新提出申請。
4.評審工作應在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不含企業整改時間)。
(三)公告。
1.評審組織單位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評審組織單位應退回評審單位並說明理由。
2.相應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對符合要求的企業予以公告,同時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資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銀監局;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書面通知評審組織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證書和牌匾。
1.經公告的企業,由相應的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
2.證書和牌匾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監製,統一編號(證書樣式見附屬檔案3,牌匾式樣見附屬檔案4)。
(五)撤銷。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1)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2)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3)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3.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
(六)期滿複評。
1.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3年有效期屆滿後,可自願申請複評,換髮證書、牌匾。
2.滿足以下條件,期滿後可直接換髮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
(1)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並在企業內部公示;
(2)建立並運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一級企業應達到一類水平,二級企業應達到二類及以上水平,三級企業應達到三類及以上水平,實施自查自改自報;
(3)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監管部門在周期性安全生產標準化檢查工作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5)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範圍。
3.一、二級企業申請期滿複評時,如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應重新申請評審。
4.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提升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自願向相應等級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評審。
監督管理
(一)評審機構和人員。
1.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機構一般應包括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由一定數量的評審人員參與日常工作。
2.評審組織單位應具有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設有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對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對評審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承擔評審人員培訓、考核與管理等工作。應定期開展對評審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評審能力和水平。
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應參照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類似業務收費標準規範評審單位評審收費。
3.評審單位是指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確定、具體承擔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配備滿足各評定標準評審工作需要的評審人員,保證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
4.評審人員包括評審單位的評審員和聘請的評審專家,按評定標準參加相關專業領域的評審工作,對其作出的檔案審查和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5.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評審人員要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
6.一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行業分別確定;二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確定;三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確定。
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
(二)監督管理部門。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指導監督企業將著力點放在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運用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企業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實效,嚴防走過場、走形式。
2.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效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實施差異化的管理,將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要求的企業作為安全監管重點,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4.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規範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相關工作;對於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單位,一律取消評審單位資格;對於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單位法人和評審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追究責任。
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一〔2011〕190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全面開展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151號)和《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安監總管四〔2011〕8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略)
2.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略)
3.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樣式(略)
4.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略)
5.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樣式(略)
6.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