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實施辦法

3.危化品企業自評結果符合以下申請條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申請。 (1)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達標評審的條件為: (二十)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計分方法見附屬檔案6,

一、總則
(一)為規範和加強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檔案要求,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以下簡稱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評審工作的管理。
(三)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市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對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區(縣)安全監管部門、上海化工區管委會負責監督指導本轄區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集團公司負責組織、推進所屬危化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四)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中央在滬企業、上海化學工業區內企業以及二級企業由市安全監管局在上海市安全生產信息網上進行公告,三級企業由企業所在區縣安全監管局在區縣安全生產信息網上進行公告,證書、牌匾由評審組織單位發放。
(五)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工作按照自評、申請、受理、評審、審核、公告、發證的程式進行。
(六)市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庫,鼓勵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庫,為危化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供專家支持。
二、機構與人員
(七)上海市安全生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為本市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
(八)評審組織單位承擔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業提交的達標評審申請,審查危化品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
2.選定評審單位,並將危化品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轉交評審單位;
3.對評審單位的評審結論進行審核,並向相應安全監管局提交審核結果(含電子版);
4.對安全監管部門公告的危化品企業發放達標證書和牌匾;
5.制定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組織工作相關制度,並報市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6.對評審單位評審工作質量進行檢查考核。
(九)本市具有安全評價資質、且符合《管理辦法》規定條
件的中介機構,可以申請本市二級、三級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單位的資格,經市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備案後從事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其中,二級標準化和涉及危險工藝危化品企業的評審單位必須為具有安全評價甲級資質的中介機構。
(十)評審單位應當承擔以下工作:
1.對本市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危化品企業實施評審;
2.向評審組織單位提交評審報告;
3.每年至少一次對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別對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單位評審工作進行總結,並向市安全監管部門報送內部審核報告和工作總結(含電子版);
(十一)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人員、專家以及自評員應具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工作程式
(十二)自評與申請
1.危化品企業可聘請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或自主選擇評審機構為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供諮詢服務,對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以下簡稱《評審標準》,可從上海安全生產信息網下載)對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現狀進行診斷,確定適合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具體要素,編制診斷報告(見附屬檔案1),提出診斷問題、隱患和整改建議。危化品企業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或諮詢機構診斷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落實相關建議。
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的評審機構不應再被選為該企業安全標準化的評審機構。
2.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一段時間後,主要負責人應組建自評工作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評審標準》的符合情況和實施效果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自評工作組應至少有2名自評員。
3.危化品企業自評結果符合以下申請條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申請。
(1)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達標評審的條件為:
①已依法取得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②已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1年(含)以上,並按規定進行自評,自評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個A級要素自評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③至申請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萬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事故。
(2)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達標評審的條件為:
①已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評審並持續運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評審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並經區縣安全監管部門同意;
②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5年(含)以上,至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傷事故,或者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事故。
(3)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達標評審的條件按《管理辦法》執行。
4.申請二級、三級達標評審的危化品企業,向協會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並提交下列材料: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見附屬檔案2);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見附屬檔案3)。
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評審得分在90分(含)以上,提前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的企業,還應提交《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意見表》(見附屬檔案4)
新設立的危化品企業,自試生產(使用)之日起,要在一年內至少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標準。
5.申請一級企業達標考核按《管理辦法》執行。
(十三)受理與評審
1.協會收到危化品企業的評審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審查工作。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告
知企業;經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及時告知申請企
業並說明理由。
協會受理危化品企業的申請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選定評審
單位並向其轉交危化品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由選定的評審單位
進行評審。
2.評審單位應在接到協會通知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危化品企業的評審。評審完成後,評審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評審報告(見附屬檔案5)。
3.評審單位應根據危化品企業規模及化工工藝成立評審工作組,指定評審組組長。評審工作組至少由3名評審人員組成,也可聘請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提供技術支撐。評審工作組成員應按照評審計畫和任務分工實施評審。
評審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評審工作並形成記錄檔案;評審內容應覆蓋安全生產標準化專家或諮詢機構確定的要素及企業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場所,評審記錄應詳實、證據充分。
4. 評審工作組完成評審後,應編寫評審報告。參加評審的評審組成員應在評審報告上籤字,並註明評審人員培訓合格證書編號。評審報告經評審單位負責人審批後,提交協會。評審單位應將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和整改要求提交給企業,並報市安全監管部門及企業所在區縣安全監管部門。
5. 評審單位應將評審資料存檔,包括技術服務契約、評審通知、診斷報告、評審計畫、評審記錄、否決項與扣分項清單、
評審報告、企業申請資料等。
6. 初次評審未達到危化品企業申請等級(申請三級除外)的,評審單位應提出申請企業實際達到等級的建議,將建議和評審報告一併提交給協會。初次評審未達到三級企業標準的,經整改合格後,重新提出評審申請。
(十四)審核與發證
1.協會應在接到評審單位提交的評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形成審核報告,並報相應安全監管部門。
對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企業,評審單位可提出達標等級建議,經協會審核同意後,還應及時將審核結果和評審報告轉交提出申請的危化品企業。
2.市、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分別予以公告。
3.協會負責對公告的二級、三級企業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牌匾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
計算。
四、換證管理
(十五)延期換證條件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在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後3年內滿足以下條件的,可直接換髮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1.未發生人員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傷事故,或者造
成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爆炸、火災、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產標準化持續有效運行,並有有效記錄;
3.安全監管部門、評審組織單位或者評審單位監督檢查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4.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
經營許可範圍;
5.每年至少進行1次自評。
(十六)抽查
協會每年應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對達標危化品企業組織抽查,3年內對每個達標危化品企業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內容應覆蓋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所有要素,且覆蓋企業半數以上的管理部門和生產現場。
(十七)企業自查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後,危化品企業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危化品企業應將自評報告報協會審查,
對發現問題的危化品企業,協會應組織現場核查。
(十八)撤銷公告
危化品企業抽查或核查不達標,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被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並進行公告。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被撤銷後,應在1年內完成整改,整改後可提出三級達標評審申請。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被撤銷的,由協會收回證書、牌匾。
(十九)資格註銷
評審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評審資格由市安全監管部門撤銷並公告:
1. 故意出具虛假證明、報告。
2. 因對評審人員疏於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
3. 未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無法保證評審工作質量。
4. 安全監管部門檢查發現存在重大問題。
5. 安全監管部門發現其評審的達標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不到《評審標準》及有關檔案規定的要求。
五、附則
(二十)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計分方法見附屬檔案6,
企業自評計分方法參照上述附屬檔案6。
(二十一)本辦法印發前已經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
並取得相應等級證書的危化品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診斷,持續提高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待原有達標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達標評審申請。原已取得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的危化品企業,可直接申請新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達標評審。
(二十二)本辦法印發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員合格證書的人員,證書繼續有效,但應當於證書有效期滿3個月前經
再培訓考試合格,換髮自評員培訓合格證書。
(二十三)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的通知》(滬安監管危化〔2010〕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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