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90號)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印黨發〔2010〕30號),設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將原自治縣建設局除指導和管理城市公共客運職責和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職責以及對相關企業進行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責以外的職責劃入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二)將原自治縣建設局指導和管理城市公共客運職責劃入自治縣交通運輸局。
(三)將原自治縣建設局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職責以及對相關企業進行管理和指導職責劃入自治縣水務局。
主要職責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等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相應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研究制定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的建設、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規劃及相關的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有關保障性住房的資金安排。
(三)擬訂房地產權登記、發證管理及產權產籍、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按許可權核准各類房地產權屬並辦理初始登記。負責全縣房地產權登記發證、產權產籍和檔案資料管理。
(四)負責全縣房地產業和房地產市場管理;指導房地產開發、評估、交易、權屬管理等工作;監督管理房地產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及市場準入。
(五)負責組織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對有關城鄉規划進行審批。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編制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中心鎮及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指導中心鎮及村鎮建設管理的責任。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選址工作。綜合平衡與城鄉規劃相關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對建設工程放線、驗線等批後管理和規劃驗收工作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
(六)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對城市規劃實施監督管理和開展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七)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的實施。
(八)組織實施工程建設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九)主管全縣建築業和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室內外裝飾裝修市場以及工程監理、施工安全、工程造價、工程交易、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檢測;負責建築業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以及市場準入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審查城鄉大中型建築工程初步設計,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和外來建築企業備案登記,組織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十)主管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和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批。
(十一)指導全縣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建設。
(十二)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企業開拓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參與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和協調全縣建設系統的招商引資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全縣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十四)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指導監督建築行業職工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負責建材產品準入使用和建築節能、新型牆體材料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十六)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城鄉燃氣安全管理責任。
(十七)承擔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任。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有形建築市場及招標投標檔案資料的管理。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地有關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組織制訂本縣房屋拆遷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規劃區內房屋拆遷項目的管理等拆遷工作。
(十九)負責編制、審查、調整、修訂、報批全縣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組織(協調)編制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建制鎮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審查、報批重要地區詳細規劃和編制、審批其他詳細規劃;負責各類開發區、歷史文化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管理。指導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報批工作。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和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外事、宣傳、信息、信訪、督辦、安全、保衛、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目標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穩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定案、提案;負責專業職稱的申報和評聘工作;負責系統各項工作業務的督促、檢查、協調、落實等工作。
(二)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綜合業務股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審查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施工圖審查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開工許可手續;負責對建設工程監理、中介服務、商品砼、工程測試、構配件生產企業及相應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全縣建築施工隊伍和建築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管理;負責全縣建築企業外出施工和外地(境外)建築企業進印江施工的管理;負責擬訂建築市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協助局質監站開展建設工程節能工作和質量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建安工程勞保統籌費、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牆改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繳等工作。
(三)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財務股
負責編報本部門年度預(決)算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和資金、資產、票證的管理與監督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財務統計、財務年報和人事工資年報等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工資發放及有關費用的報銷等工作;負責城建專項資金、工程資金的籌集、工程款項的撥付和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
(四)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政策法規股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督和評估;擬訂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系統幹部普法規劃和培訓計畫;協同相關部門組織建築、監理、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等有關企業管理人員上崗培訓;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提供有關政策及法規的諮詢服務;研究分析住房、城鄉規劃和建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相關政策。負責建設系統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審核、統計上報工作。
(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行政審批綜合股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放線和驗線、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臨時用地規劃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項目登記與備案、建設工程施工契約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建築業企業資質申報初審、勘察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申報初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報初審、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申報初審、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報初審、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初審、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報初審、建築施工企業試驗室三級資質審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房屋拆除施工許可證審批、房地產抵押、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審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許可、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批、房屋拆遷單位資質(初審)、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