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納安德斯之板

航船沉沒後兩人爭奪只能負載一人的木板,體強者將體弱者推開而致體弱者淹死。在此,無非有四種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捨己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為己;三是二人互讓同時死亡;四是二人互爭同時死亡。

【卡納安德斯之板】
卡納安德斯,希臘哲學家,這個案子是他提出的,因此名為《卡納安德斯之板》。

案情

案情航船沉沒後兩人爭奪只能負載一人的木板,體強者將體弱者推開而致體弱者淹死。在此,無非有四種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捨己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為己;三是二人互讓同時死亡;四是二人互爭同時死亡。第三種和第四種是最差的結果,第一種情況是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礎上的,如果將第二種情況視為犯罪,就是對人以第一種情況相要求。如此,則法律是以崇高的人性為基礎,而不是以軟弱的人性為基礎。但是,刑法既不能強迫人們作出犧牲,也不能將英雄主義強加於人。因此,儘管上述第二種情況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是犯罪,同樣應當承認是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兩個人同時處在死亡的邊緣,生命安全均受到了強烈衝擊,在這種生死存亡的關頭,任何人都會毫不猶豫的選擇生存。在只有一塊,且不能同時承受兩個人的重量時,一人將另一人從木板上拽開,自己獨自逃生,是為了生存而作出的本能反映。我們不可能期待此人做出更合法或者更有利於雙方生命安全的選擇,該行為雖然非法,但是在這種特殊情況下,為搶奪生存的機會不得已作出的行為,是一種合理存在,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由於生存本能導致的無意識的行為,是一種沒有選擇餘地的行為,雖然另一人的死亡後果與其有一定的聯繫,但並不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有不贊成上述觀點的人認為:生命權是基於權利主體的最基本權利,也是最高權利。按照憲法、刑法的立法精神,公民的人身權利應受到平等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權在任何情況下不被他人非法剝奪;處在生死關頭的兩個人的生命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以求生本能為理由非法剝奪對方生命;以避險求生為動機的行為是故意行為,和生死危難時刻將死亡留給自己,把生的希望留給別人一樣,是一種有意識的選擇;在生死存亡關頭,即使犧牲自己也不以犧牲他人的生命來換取個人生存,是可能做到的,這也是法律的一種正常期待;刑法提出“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本意是“法不強人所難”,是日常生活情理對司法結論產生影響,保持刑法的謙抑性,對有關被告人適度從寬,使判決儘可能獲得公眾認同。若將為保全自己生命而將處於同樣危險的他人生命作為換取代價的行為,以同樣理論做無罪處理,公眾從感情、道德上也很難認同。
如何比較利益價值的大小,這確實存在種種困難。一般是根據不同的利益在刑法上的地位來確定,即根據將不同利益作為保護對象的各種犯罪的法定刑的輕重進行判斷。一般來說,生命利益高於身體利益,身體利益重於財產利益,公益應優於私益。但是,還應該根據具體事態進行判斷。例如,為了輕微的國家法益而犧牲他人的生命、為了避免輕微的身體傷害而損毀他人價值極高財產,就不符合法益權衡的原則。此外,進行利益衡量時,還要考慮危險的緊急性與重大性、損害行為的程度與副作用、當事人的忍受義務、危險源的具體狀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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