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機構簡介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地(州、市)、縣(市、區)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新黨發〔2002〕4號)精神,設定博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規格科級)。博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定本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及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註冊,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准、頒發有關證照並實施監督管理。
(三)組織監督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販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按規定組織監督檢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並對開辦各類交易市場及商品展銷會進行登記管理。
(六)組織監管經紀人、經紀機構。
(七)組織管理經濟契約,組織查處契約欺詐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
(八)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九)組織管理廣告發布和廣告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十)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一)承辦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庫爾勒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博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設6個科、室(股級)。
(一)辦公室
承擔局黨組的日常工作和局機關的政務工作;負責重要檔案起草和新聞發布、文電、保密、機要和會議組織;負責檔案、統計、信訪和信息工作;承擔調研工作;擬定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信息網路化建設工作;督促檢查各部門貫徹執行上級決議情況;指導工商學會的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幹部管理、教育培訓等管理工作;負責基層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組織實施評選表彰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編制經費預算方案及審查決算方案,組織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負責基建、服裝、裝備管理、審計、養老保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法規(監察)室
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案件核審、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審理工作;參與上級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法制宣傳培訓;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三)註冊登記監督管理科
貫徹執行公司、企業註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指導組織管理公司及企業註冊,核定註冊企業名稱,審定、批准、頒發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的證照,對公司、企業註冊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調查研究私營、個體經濟發展與管理的情況,協調相關部門擬定監督管理及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規定性檔案及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統計、分析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狀況;承擔個體私營經濟協調辦工作。依據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含台、港、澳資企業)、在轄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有關協會工作。
(四)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貫徹商標廣告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保護商標專用權,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及其他違法行為;監督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監督管理廣告發布和各類廣告經營活動;管理廣告經營審批、頒發廣告許可證;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有關協會工作。
(五)契約消保監督管理科
貫徹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管,推行經濟契約示範文本制度,辦理契約鑑證、契約爭議行政調解;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管拍賣行為,組織查處契約欺詐及其他違法行為;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監督檢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協會工作。
(六)市場經濟檢查隊
貫徹執行制止壟斷、不正當競爭和規範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傳銷和變相傳銷、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組織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組織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組織對開辦各類交易市場及商品展銷會進行登記管理;組織對市場進行專項治理。

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博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9名。其中:局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
核定後勤事業編制1名,全額預算管理。

其它機構

(一)城鎮工商所,規格為股級,核定行政編制12名。主要職責:負責縣城、巴州種畜場(包括和靜的草場)、農貿市場等區域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二)農村工商所,規格為股級,核定行政編制8名。主要職責:負責查乾諾爾鄉、木坎諾爾鄉、烏蘭再格木鄉、塔溫覺肯鄉、博斯騰湖鄉、本布圖鎮、農二師25團、農二師27團種馬場、巴州種畜機關農場等區域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三)大河口工商所,規格為股級,核定行政編制8名。主要職責:負責環博斯騰湖蘆葦、水產、旅遊市場等區域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事項

(一)博湖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劃分,按照《關於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質量監督方面的職責分工的通知》(新政辦發〔2002〕51號)檔案規定執行。
(二)博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組織實施監管各類市場(包括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生產要素市場、檔案市場及其他特殊市場)經營秩序的工作中,要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綜合治理。
(三)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新黨發〔1997〕19號)檔案規定,承擔博湖縣個體私營經濟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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