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擬訂全縣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參加縣政府涉外財政、債務等談判與磋商,並草簽有關協定。
(三)負責全縣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擔縣級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和縣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縣年度財政決算草案並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編制年度縣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全縣政府性基金預算;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理順政府分配關係,規範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管理財政票據;加強財政監督管理,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貫徹落實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全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編制縣級政府採購預算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管理和監督縣級行政、政法、城建、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支出,按規定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有關經費開支標準,監督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七)負責管理和監督縣級農業、林業、水利、扶貧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農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按規定擬訂全縣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工作。
(八)制定促進全縣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監督管理縣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按規定製定全縣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九)負責管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按規定會同地方稅務部門共同起草地方性稅收規範性檔案,提出地方性稅目稅率調整和對全縣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負責全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徵收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鄉鎮財政建設工作。
(十一)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以及政府資源性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編制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預算,負責縣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三)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全縣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監督管理公物拍賣。
(十四)研究提出支持服務業發展和促進消費的財政政策;擬訂商業流通、糧食、物資、供銷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五)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險有關政策,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
(十六)執行國家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管理全縣的政府債務和以政府名義擔保的國內外貸款、財政轉貸的國外借款,並負責貸款協定簽訂後項目的資金、財務、債務管理及還本付息、付費工作;編制縣級政府債務預算,防範財政風險。
(十七)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組織上報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八)負責全縣住房資金和國有土地資金的監督管理,參與全縣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擬訂和實施,擬訂並監督執行住房資金、國有土地收入收益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辦法,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管理住房資金,編制縣級國有土地基金預算。
(十九)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二十)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二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財政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事項服務科)。負責政務和有關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重大政策、局內重要工作和領導交辦重要事項等的督辦工作;承擔機關和部分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全縣財政系統幹部教育工作。
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審核受理材料,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處理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二)預算科。研究提出財政政策、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負責全縣收支預算編制的指導、監督和管理;預測全縣財政收支情況,提出預算編制的總體要求和建議;承擔縣直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縣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全縣財政預算,負責編制全縣年度財政決算草案並報縣人大常委會審查;承擔向縣人大預算工作部門的有關匯報、聯絡工作等;負責全縣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承擔稅收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負責地方稅源調查工作及稅款退付的審查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債權;編制政府債務預決算;對全縣政府債務進行監控;承擔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相關工作。
(三)國庫科。研究擬訂全縣國庫管理制度和管理總預算會計核算;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資金的監督核算工作;負責財政預算執行,跟蹤分析全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審核匯總全縣和縣級年度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統一管理縣級財政的銀行賬戶,負責預算單位銀行開戶的審批工作;研究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
(四)行政事業科。負責全縣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計生部門的財務管理,擬定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審核所聯繫部門(單位)年度決算;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和監督管理;承擔縣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和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農財農稅科(博愛縣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辦公室)。負責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的財務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有關支農惠農強農政策;研究提出我縣財政支農有關政策的建議;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財政支農資金和財政扶貧資金;審核所聯繫部門(單位)年度決算;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支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等;負責指導鄉鎮財政對各項惠農補貼和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發展財政投入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管理工作,宣傳落實有關政策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指導全縣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編制稅收收入計畫,辦理稅收減免等事宜。
(六)社會保障科。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財務管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和執行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七)經濟建設科。負責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安檢、消防等部門的財務管理,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審核所聯繫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參與擬訂縣本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審批縣級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負責對所聯繫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指導政府投資的基建招投標標底和工程預(結)算的審查工作。
(八)工商企業科。負責對所分管的各項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負責商業流通、糧食、物資、供銷企業及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和資產管理;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儲備資金及地方政策性保險補貼資金的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地方金融類企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本績效考核評價,負責對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財務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承擔項目申請、轉貸(贈)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資金及財務管理、監督和指導等工作;承擔政府國外貸款資金的回收、償還和還貸準備金的管理工作;對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執行機構實施項目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九)會計科。組織實施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管理全縣會計從業資格;承擔全縣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組織工作;負責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審批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會計電算化、信息化工作。
(十)農業綜合開發科。擬定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中低產田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編制工作;管理土地治理和產業化項目;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統籌使用和管理;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並檢查項目落實情況。
(十一)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政府採購法》的具體貫徹實施,並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對全縣的政府採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匯總編制年度政府採購計畫,依法制訂全縣政府採購的具體操作規程;受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十二)博愛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博愛縣清產核資辦公室)。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股份)以及政府資源性資產;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負責制定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審核編制資產購置預算和審批購置事項;負責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清查等工作;指導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城鎮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清產核資工作。
(十三)財政監督檢查局。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行為;負責全縣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行政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縣級財政專項資金、重點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負責縣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報告複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