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調委發〔2004〕5號
各有關單位:
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
南水北調工程是緩解我國北方地區水資源短缺,實現水資源合理配置,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性基礎設施。為規範南水北調工程的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效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設管理體制(一)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是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高層次決策機構,其任務是決定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措施和其他重大問題。
(二)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南水北調辦)是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能為:研究提出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協調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負責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的行政管理;負責主體工程投資總量的監控和年度投資計畫的實施;協調、落實和監督主體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管理和使用;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工作,負責主體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南水北調主體工程的監督檢查和經常性稽察等工作;具體承辦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階段性驗收、單項(單位)工程驗收的組織協調工作及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三)南水北調工程沿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主要任務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決定;負責組織或協調征地拆遷、移民安置;參與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實施節水治污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檢查監督治污工程建設;負責南水北調地方配套工程建設的組織協調,提出配套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四)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法人是工程建設和運營的責任主體。在建設期間,主體工程的項目法人對主體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籌資和資金使用負總責。其主要任務為:依據國家有關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決定,負責組織編制單項工程初步設計,負責落實主體工程建設計畫和資金,對主體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等進行管理,為工程建成後的運行管理提供條件,協調工程建設的外部關係。
(五)承擔南水北調工程項目管理、勘測(包括勘察和測繪)設計、監理、施工等建設業務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用,實行契約管理。
(六)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程式分為:總體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後評價九個階段。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建設程式。
(七)南水北調工程的設計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如需進行重要修改、變更,應按管理許可權報批。
(八)實行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凡從事南水北調工程項目管理、勘測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建設市場準入條件。
(九)項目管理、勘測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應依據核定的經營範圍和資質(資格)參加南水北調工程建設活動。
(十)承擔南水北調單項工程建設管理的項目管理單位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相應的資格和能力條件、建設管理經歷(業績)必須符合南水北調辦的有關規定。
(十一)承擔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勘測設計的單位,必須具有所承擔工程要求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測繪資質證書、水利行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和相應的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經歷(業績)。
(十二)承擔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招標代理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和相應的水利水電工程招標代理經歷(業績)。
(十三)承擔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建設工程監理甲級資質證書和相應的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經歷(業績)。
(十四)承擔南水北調主體工程一級建築物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以上資質證書和相應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經歷(業績);承擔渠道及二級以下(含二級)建築物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以上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專業一級資質證書及相應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經歷(業績)。承擔南水北調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五)承擔南水北調工程設備材料供應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水利水電工程設備材料供應的經歷(業績)。
(十六)承擔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其他中介服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所承擔工程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資格、能力和經歷(經驗)。
(十七)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市場準入實行動態管理。南水北調辦對從事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勘測設計、招標代理、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建立行為檔案,進行監督檢查,並公告檢查結果。
(十八)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法人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批准的組建方案組建。
(十九)項目法人必須做到組織機構健全,人員結構(應配備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財務、招標、管理等方面的人員)合理,規章制度完善。
(二十)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採用項目法人直接管理、代建制、委託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實行代建制和委託制的,項目法人委託項目管理單位,對一個或若干單項工程的建設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專業化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在單項工程建設管理中的職責範圍、工作內容、許可權等,由項目法人與項目管理單位在契約中約定。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和委託管理辦法由南水北調辦另行制定。
(二十一)南水北調辦負責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應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對重大項目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二十二)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招標一般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用邀請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的項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南水北調辦批准,並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十三)項目法人或其委託的項目管理單位要嚴格核驗招標代理、勘測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的資質(資格),不得讓無資質(資格)或資質(資格)等級不夠的單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
(二十四)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招標分標方案,必須在招標公告發布前20天報經南水北調辦核准。主體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和中標結果,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媒介和南水北調辦網站以及中國政府採購網發布。
(二十五)開標、評標與中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主體工程評標結束,項目法人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南水北調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十六)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單位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二十七)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契約的訂立應採用規範性契約範本。南水北調辦依法對南水北調主體工程項目契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八)對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項目契約額較大的項目(具體金額劃分標準另行制訂),項目法人或其委託的項目管理單位在契約談判前應組織有關法律、契約、經濟、技術等方面專家,對契約條件嚴格審查。對特別重要和金額巨大的項目,南水北調辦在契約簽訂過程中派員監督。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項目契約執行中出現爭議,應首先通過協調解決。協調無效的,契約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提請南水北調工程契約爭議調解委員會解決,也可以直接提出仲裁或提請法院裁決。契約爭議調解的程式、範圍、機構以及契約的仲裁範圍、仲裁機構應在簽訂契約時確定。契約爭議協調期間,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止所承擔的工程建設業務活動。
(二十九)南水北調工程契約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南水北調辦負責組織建立。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契約爭議調解管理辦法,由南水北調辦另行制定。
(三十)項目法人或其委託的項目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監理單位簽訂書面監理契約,保證監理單位責任和權利的統一,充分發揮監理單位的作用。
(三十一)監理單位中標後,應按照契約約定和所承擔的監理任務,選派有資格的監理人員組成派駐施工現場的項目監理機構。監理工作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的經驗、技能、工作水平應滿足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需要。監理人員要依法履行職責,切實控制好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協調好有關各方的關係,對工程的關鍵工序和關鍵部位採取旁站監理。
(三十二)承擔南水北調工程施工的單位對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要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質量保證措施,落實質量責任制。要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三十三)凡進入南水北調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必須進行質量檢驗,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三十四)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中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按照南水北調辦的要求由有關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專家審定後方可使用。
(三十五)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與雇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為施工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及時支付工資或勞務報酬。對惡意拖欠雇員工資或勞務報酬的施工單位,南水北調辦將記錄其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的資格。
(三十六)施工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規定,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三十七)承擔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施工的建造師(項目經理,下同)及技術負責人必須是投標書中填報並經招標人審查確認的人員。建造師必須具備一級建造師資格和3年以上從事大型或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經歷。
(三十八)簽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承包契約時,必須對工程施工安全、現場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文明施工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三十九)承擔南水北調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技術標準和檔案資料管理規定,並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檢測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和相應設備。
(四十)南水北調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採用統一集中管理、分項目實施的質量監督管理體制。南水北調辦依法對主體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勘測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依照法律法規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四十一)南水北調工程質量監督採用巡迴抽查和派駐項目站現場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南水北調辦在重要單項工程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
(四十二)工程質量檢測(檢驗)是南水北調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和質量監督的重要手段。南水北調主體工程質量檢測(檢驗),由南水北調辦委託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
(四十三)南水北調工程實行質量缺陷備案制度。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發現的質量缺陷必須及時進行處理。對因特殊原因,造成工程個別部位或局部達不到規範和設計要求(不影響使用),且未能及時進行處理的工程質量缺陷問題,必須進行工程質量缺陷備案。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法人必須向驗收委員會匯報並提交歷次質量缺陷的備案資料。
(四十四)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實行質量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制度。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影響時間的長短和對工程正常使用的影響,分為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質量事故判別標準、報告、調查和處理辦法由南水北調辦另行制定。
(四十五)南水北調辦依法對主體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項目法人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要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保證安全生產的方案、措施。
(四十六)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項目法人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報告。
(四十七)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實行信息報告制度。項目法人應設立專門的信息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的信息員,定期匯總工程設計、建設信息,分別按照月、季、年編制工程建設信息報告,報南水北調辦。
(四十八)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建設進度計畫由項目法人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組織編制,報南水北調辦批准後執行。
(四十九)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投資計畫管理,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
(五十)南水北調主體工程的年度投資計畫(含征地移民投資計畫)由項目法人根據工程總體建設進度要求編制,經南水北調辦審查、匯總平衡後,報發展改革委審核並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五十一)南水北調主體工程年度投資計畫由發展改革委下達南水北調辦,南水北調辦據此組織編制分解細化的投資計畫下達到項目法人,同時抄發展改革委備案;項目法人依據南水北調辦下達的投資計畫,結合工程建設實際進展和有關契約,組織投資計畫的實施。
(五十二)項目法人或其委託的項目管理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下達的計畫和批覆的初步設計組織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概算投資,嚴禁建設計畫外項目和越權調整計畫。因各種原因不能按計畫執行而需要作出調整的項目,由項目法人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式報批。
(五十三)項目法人應建立健全投資控制的約束和激勵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嚴格計畫管理,制訂相應的檢查監督制度,加強對投資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管,不得以任何名義滯留、剋扣和挪用建設資金。
(五十四)項目法人應根據年度建設計畫編報建設項目預算,並按照財政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和使用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預算經過批准後應嚴格執行,嚴禁擅自調整預算。確需調整的,由項目法人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式報批。
(五十五)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資金應在國家統一規定的銀行賬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建設資金(財政撥款部分)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總體要求逐步實現規範化管理,原則上應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具體實施操作程式,由財政部會同南水北調辦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十六)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管理按照《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五十七)南水北調工程貸款由項目法人作為承貸主體,按照工程建設需要及有關規定,與銀行簽訂貸款協定,並履行還本付息義務。貸款協定報南水北調辦備案。
(五十八)項目法人應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機構負責建設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並依法設定會計賬簿、處理會計業務和編制會計報表,正確核算工程成本,合理分攤費用。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如實提供會計信息資料,並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十九)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和竣工財務總決算。工程建設全過程應按照工程竣工決算要求歸集工程建設成本,為編制竣工決算做好準備。
(六十)南水北調主體工程投資計畫及資金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南水北調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六十一)南水北調主體工程經常性稽察由南水北調辦負責。其主要任務是:制定南水北調工程稽察的有關規定;確定南水北調工程稽察的工作計畫,組織項目稽察;負責向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提交南水北調工程年度稽察報告。
(六十二)南水北調工程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組長負責制。稽察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等開展工作。稽察人員不得參與或干預被稽察項目的正常建設活動。
(六十三)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驗收制度,具體驗收規程(辦法)由南水北調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進行後續工程施工和交付使用。
(六十四)南水北調工程在投入使用或竣工驗收前,驗收主持單位應要求項目法人對重點隱蔽工程、關鍵部位、重要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測(檢驗)。
(六十五)南水北調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對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項目、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工程檔案等內容進行專項驗收,並完成竣工財務總決算及審計工作。
(六十六)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建設管理辦法由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備案。
(六十七)本意見由南水北調辦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