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南村鎮商會成立於2001年6月,至今已走過十年的歷程。十年來,在鎮委、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商會與時俱進、成績彰顯,會員也有了自己的家――商會大廈。現有會員企業101個,涵蓋了電線電纜、機械製造、燈光音響、五金製品、服裝鞋類、房地產商貿等眾多行業。
商會秉承“服務商界、共同發展”的宗旨,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經過四屆理事會的傾力打造,南村商會的組織架構、服務職能日趨完善,深入調研、創新服務,增強會員企業的向心力、商會的凝聚力。
商會以愛心、事業心、善心貫穿會務工作,推動企業在自主創新、最佳化產業結構、實施“騰籠換鳥”、打造總部經濟、科學發展取得佳績;湧現一批敢為人先、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熱心公益、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家。有“廣東省勞動模範”、“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有當選為廣州市、番禺區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等。
商會以“儒商文化”引領企業家“以人為本”,推崇“誠信、和諧、共贏”,加強企業文化建設,鑄商會品牌。商會多年被番禺區工商聯評為“先進基層商會”,連續兩年被評為“先進基層商會標兵”。
政企橋樑、企業公僕---南村鎮商會,創建“溝通、交流、發展”平台,與民營企業共成長!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全稱: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在鎮黨委、鎮政府領導下,由本鎮範圍內企業或企業的經營者自願組成的民間社會團體,是廣州市番禺區工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工商聯)屬下的民間組織。本會會員也是工商聯的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以協調關係、聯絡友誼、服務會員、促進生產、繁榮經濟、互助合作、交流經驗、共同發展、為經濟建設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政府及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興業路街104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對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提倡愛國、敬業、守法;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指導、協助會員辦好企業;
(四)引導會員發展與海內外的經濟合作,溝通和協調會員企業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五)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諮詢和工商信息;
(六)組織交流生產、經營經驗,幫助會員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七)根據政策和需要,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
(八)組織學習、參觀、考察、文娛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分為企業和個人會員,以企業入會的為企業會員,以個人入會的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屬我鎮有一定經濟實力、效益良好、熱心公益、守法經營的本鎮範圍內企業法人代表及生產資料擁有所有權的企業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並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會章程;
(七)遵守國家法律。
第十二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有下列情況視為自動退會:(1)、累計二年不交會費的;(2)、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會員活動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人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據需要,聘請有關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政府各職能部門與本會之關係;
(三)溝通本會與上一級商會和各地區商會的聯繫;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自籌解決,其來源:
1、每個會員每年交納的會費不少於1500元;
2、接受本會會員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有關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OO七年六月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