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環保監理所

南昌市環保監理所成立於1980年10月,隸屬南昌市環保局,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職能是環境監理和徵收排污費。

概述

 南昌市環保監理所成立於1980年10月,隸屬南昌市環保局,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數25人,現實有人數50人。設有7個科室即監理一科、監理二科、監理三科、監理四科、辦公室、信息科和征管科;主要職能是環境監理和徵收排污費。
該所現徵收排污費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國務院排污收費暫行辦法》和《江西省徵收排污費辦法》;徵收的項目和標準為:超標排污費(國家物價局、 財政部〔1992〕價費字178號檔案)、二氧化硫排污費(江西省環境保護局、江西省物價局、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贛環綜字〔1998〕26號、贛財綜字〔1998〕120號檔案)。徵收排污費嚴格遵循十大程式,執行政務公開,加大透明度, 杜絕人情收費
從2003年7月1日起,我所徵收排污費的法律依據為2003年1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字第369號)和2003年2月28日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財政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制定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

規章

南昌市環保監理所職責
1、貫徹實施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2、負責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3、負責徵收廢水、廢氣、固體廢物、 噪聲等超標排污費,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
4、 負責本級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排污費統計報表的編制匯審工作;
5、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
6、對全市徵收排污費的稽查
7、執行市環保局委託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
8、參與污染源限期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 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9、負責環境監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總結交流環境監理工作經驗;
10、對縣、區排污費徵收工作進行指導、協調;
11、承擔市環保局或上級政府委託的其他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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