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多利中短期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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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原則及比例

(1)本基金將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類金融工具,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非債券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2)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並持有因在一級市場申購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本基金還可以持有股票所派發的權證、可分離債券產生的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非債券類品種;
 (3)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重新界定上述比例限制,則本基金從其新規定。
 (4)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存放在本基金託管銀行以外的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10%,不得超過此銀行淨資產的10%;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的債券、短期融資券等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9)本基金不得違反本基金契約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10)本基金的建倉期為一個月;
 (11)《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於證券市場波動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權益登記日除權後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6、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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