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機構改革方案

南寧市機構改革方案,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央關於地方機構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南寧市機構改革方案。

總體部署

深化機構改革,要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改革機構設定,最佳化職能配置,創新體制機制,合理劃分事權,理順職責關係,市縣主要機構及其職能同中央和自治區保持基本對應。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提高效率效能,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為貫徹落實“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個紮實”新要求,持續推進“六大升級”工程,加快建設“四個城市”,奮力譜寫新時代南寧發展新篇章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職能調整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市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市監察委員會。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市監察局的職責,以及市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市監察委員會,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市監察局。

(2)組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

(3)組建市委審計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

(4)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政策研究室。

(5)將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為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市委宣傳部,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保留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

機構改革 機構改革

(6)將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在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外事管理職責的基礎上組建市外事辦公室,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外事辦公室。

(7)組建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

2、加強黨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調整最佳化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2)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市委組織部,對外加掛市公務員局牌子。

(3)市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將市文化和新聞出版廣電局的新聞出版、電影管理職責劃入市委宣傳部,對外加掛市新聞出版局牌子。

(4)市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歸口市委統戰部領導,仍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5)市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市外事僑務辦公室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市委統戰部,對外加掛市僑務辦公室牌子。將市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歸市僑聯行使。不再保留市外事僑務辦公室。

(6)將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委統戰部,保留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

組建機構

(1)組建市自然資源局。將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規劃管理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相關職責,市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農業委員會的草原(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林業和園林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等職責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管理局。

(2)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利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農業委員會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實行以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由市生態環境局直接管理。自治區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具體工作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

(3)組建市農業農村局。將市農業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市委政策研究室的農村工作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市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市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市水利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農業農村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不再保留市農業委員會。

(4)組建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將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的文化廣播電視管理職責和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局、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5)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不再保留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6)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將市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等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整合,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7)組建市應急管理局。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市政府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市水利局的水旱災害防治、市農業委員會的草原(地)防火、市林業和園林局的森林防火等相關職責,市防汛抗旱防風、減災、抗震救災、森林防火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應急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8)重新組建市司法局。將市司法局、市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司法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法制辦公室。

(9)最佳化市審計局職責。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市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市審計局。

(10)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市科學技術局的智慧財產權相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1)組建市醫療保障局。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醫療保障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撤銷機構

(1)不再設立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市委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市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市公安局承擔。

機構對接

1、與自治區黨政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市委辦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訪局、市委老幹部局、市委機要保密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體育局、市統計局、市林業局、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扶貧開發辦公室、市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大數據發展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辦公室。

(2)組建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委派出機構,與市教育局合署辦公。

(3)將市委辦公廳更名為市委辦公室。

(4)將市委巡察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5)將市委老幹部局由市委組織部領導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加掛市委離退休幹部工作委員會牌子,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6)組建市委機要保密辦公室。將市委辦公廳的機要、保密職責整合,組建市委機要保密辦公室,設在市委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市國家保密局、市國家密碼管理局牌子。

(7)將市政府辦公廳更名為市政府辦公室。

(8)重新組建市科學技術局。將市科學技術局的職責,以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科學技術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外國專家局牌子。

(9)將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0)組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市規劃管理局的城市設計、建築單體設計等管理職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相關職責,市城市管理局的地下管廊、雨水和雨污合流等地下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監管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11)組建市林業局。將市林業和園林局的林業管理職責,以及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水利局、市農業委員會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林業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由市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12)組建市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籌協調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職責的基礎上,組建市北部灣經濟區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13)組建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糧食管理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民政局、市商務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14)組建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將事業單位市市直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的職責,以及市財政局的公務用車定編管理職責,相關機構的住房制度改革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市市直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15)組建市大數據發展局。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相關機構的信息化領域有關項目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共享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大數據發展局,設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16)將事業單位市檔案局(市國家檔案館)的行政職能劃歸市委辦公室,保留市檔案局牌子。市國家檔案館仍作為市委直屬事業單位,由市委辦公室代管。

2、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投資促進局、市行政審批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將市城市管理局的職責,以及市林業和園林局的城市綠化和園林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局、市林業和園林局。

(2)將在市城市管理局掛牌的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調整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3)最佳化市行政審批局職責。將相關機構統籌營商環境建設方面的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局,加掛市營商環境建設局牌子。

機構改革後,共設定黨政機構55個。其中,黨委機構14個、政府機構41個。

其他改革

(一)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

夯實基層基礎,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動治理重心下移,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基層,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積極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探索建立新型組織架構、用編用人制度和財政管理模式。整合最佳化鄉鎮(街道)黨政機構和事業站所,歸併相近職能,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

適應鄉鎮(街道)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定機構。結合實際,在“四所合一”框架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鄉鎮(街道)機構職能整合力度,推行“多所合一”。理順縣級部門與鄉鎮(街道)的關係,縣級部門派駐在鄉鎮(街道)的機構,儘可能下放鄉鎮(街道)並與有關機構進行資源整合,進一步強化鄉鎮(街道)對事業站所的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工作考核以鄉鎮(街道)為主,幹部任免應當聽取所在鄉鎮(街道)意見。縣級部門要依法履職,強化專業性管理。鄉鎮工作重心要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來。

(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的要求,統籌推進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確保這些領域的執法職能和隊伍整合到位,實行統一執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繼續深入推動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鞏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

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制定執法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減少執法層級,下沉執法力量,市和城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鄉鎮在綜合執法平台基礎上探索一支隊伍管執法。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的機構編制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時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

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按照統一規範管理的方向,積極探索建立體現綜合行政執法特點的編制和人員管理辦法。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勵機制,以及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隊伍間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和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提高執法效率。

(三)深化市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1、深化市人大機構改革

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的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組建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將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更名為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深化市政協機構改革

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最佳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組建市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市政協文史學習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市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相關職責調整到市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市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將市政協辦公廳更名為市政協辦公室。

3、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部署要求,繼續推進群團組織改革創新。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最佳化機構設定,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四)深化市委和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組建南寧廣播電視台。整合南寧電視台、南寧人民廣播電台和南寧廣播電視技術中心,組建南寧廣播電視台,作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歸口市委宣傳部領導。不再保留南寧電視台、南寧人民廣播電台和南寧廣播電視技術中心。

全面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除行政執法機構外,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實施範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對主要或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將行政職能劃歸主管部門或職能相近的黨政機構,原有事業單位調整為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或併入相關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併入相關黨政機構或調整為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定為行政機構的,在中央和自治區規定的限額內設定。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今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五)統籌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

把機構改革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有機結合起來。加強權責清單管理,有效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貫徹落實自治區最佳化營商環境系列政策措施,推進“一事通辦”改革,力爭讓辦事企業和民眾“進一扇門”“跑一次腿”就能辦成“一件事情”。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減少蓋章、審核、備案、確認等各種繁瑣環節和手續。加快推進部門政務信息聯通共享,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務服務“一張網”,著力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推進直接服務民生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事業部門的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方便民眾辦事。

(六)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

強化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快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增強“三定”規定嚴肅性和權威性。繼續深入推進和完善權責清單制度,實現權責清單同“三定”規定有機銜接。按照自治區的部署要求,在自治區核定編制總額內,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加大部門間、地區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禁超限額設定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

進一步規範管理合署辦公機構、掛牌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設在機構、臨時機構和派出機構,掛牌機構不得實體化。從嚴控制內設機構設定,規範領導職數職級管理,各部門、各縣區擅自設立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均要取消。加大機構編制違紀違法查處力度,嚴肅追責問責。加強機構編制管理與幹部監督、巡察監督、審計監督等工作聯動,形成監督檢查合力。

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自治區黨委統一領導下,市、縣(區)黨委要把機構改革擺在突出位置,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周密部署,統籌安排,壓茬推進。市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機構改革的組織領導、總體設計、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相應建立領導和協調機制,組建工作專班,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進度,抓好本縣(區)本部門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各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牽頭掛帥,靠前指揮,當好改革的“施工隊長”,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遇到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重大事項,督促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細化工作進度。堅持蹄疾步穩、緊湊有序推進改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和時間節點,結合實際制定機構改革方案。市、縣(區)機構改革方案經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穩妥有序推進。全面貫徹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有組織、有步驟、有紀律推進機構改革,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關係,確保機構改革期間各項工作連續穩定,防止出現空檔期。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關注幹部職工思想動態,穩定幹部職工隊伍,做到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提前謀劃和統籌做好相關政策研究及保障工作,明確涉改部門領導班子調整配備、人員轉隸、資產劃轉、集中辦公、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凝聚改革共識,堅定改革信心,為機構改革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環境。

(四)嚴明紀律規矩。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的要求,嚴格執行機構改革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幹部人事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堅決做到令行禁止。對中央和自治區明確的改革任務要堅決落實到位,涉及機構變動、職責調整的部門,要服從大局,嚴格執行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量“兩個不突破”要求,堅持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確保機構、職責、隊伍等按要求按時限調整到位,不允許遲滯拖延,不允許搞變通,不允許突擊提拔和調整幹部。將機構改革實施情況納入重大決策部署督察任務和巡察範圍進行督促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市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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