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

《南寧市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8日南寧市第12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黃方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寧市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政府信息資源管理,促進政府信息資源的開發、共享和利用,實現政府信息資源管理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資源管理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資源包括信息系統和政府信息等要素。
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信息網路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組成,並按照一定的使用目 的和規則對信息進行存儲、傳輸、處理的運行體系,包括各類資料庫和套用系統等。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以電子檔案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市信息化管理機構是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統籌協調機構,其職責主要是:
(一)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市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工作;
(二)牽頭制定政府信息資源規劃和政府信息共享的規則和標準;
(三)定期組織全市政府信息資源調查,提出推進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等工作建議;
(四)指導各行政機關制定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制度和編制部門信息資源目錄。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資源管理工作。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政府信息資源進行清點登記,並將清點記錄報市信息化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審查機制,明確政府信息採集、處理、歸檔、維護和共享等工作程式和責任。

第二章 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建設信息系統應當有利於推動和促進套用系統間的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八條 新建信息系統應當避免與現有信息系統重複。通過現有信息系統的資源共享或者現有商業軟體可以滿足信息處理需求的,原則上不開發新的信息系統。
政府信息共享交換基礎設施和其他供多個行政機關使用、具有相同功能或類似的處理流程的新建公共信息系統,由市信息化管理機構牽頭進行系統開發和建設。
第九條 政府信息資源資料庫包括基礎資料庫、平台資料庫和專業資料庫。
基礎資料庫用於儲存人口基礎信息、法人單位基礎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信息、巨觀經濟數據以及規範性檔案數據等政府信息。
平台資料庫用於儲存與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人力資源、文化資源、社會信用、城市管理、檔案檔案等政府信息。
專業資料庫用於儲存與各行政機關信息系統密切相關的行政機關業務信息。
第十條 市信息化管理機構組織本市基礎資料庫和平台資料庫的建設,並指導相關部門建設專業資料庫。
涉及共享信息的資料庫建設應當符合本市政府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及相關標準。
第十一條 基礎資料庫和平台資料庫由市信息化管理機構進行集中管理和系統維護,相關行政機關協助進行數據維護。
專業資料庫由相關行政機關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負責維護的信息系統進行定期檢查評估,並向市信息化管理機構提交信息系統評估報告。
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維護的信息系統由相關機關協商確定檢查周期。
第十三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明確本機關政府信息系統所提供的服務和數據需求。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影響其他部門和經濟社會運行的信息系統進行重大修改、終止服務或者發布新的重要的信息系統,應當事先以適當方式公告。

第三章 政府信息資源目錄管理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包括基礎信息資源目錄、共享信息資源目錄和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等。
第十六條 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市信息化管理機構會同市統計、檔案及相關專業部門共同編制。
第十七條 共享信息資源目錄由市信息化管理機構會同保密、檔案等部門根據各行政機關信息資源目錄編制,並由市信息化管理機構根據行政機關提出的共享信息供求變化及時更新。
共享信息資源目錄在行政機關內部公開,作為行政機關之間信息共享的依據。
第十八條 部門信息資源目錄由各行政機關編制和更新,更新情況應當按照要求向市信息化管理機構通報。

第四章 政府信息採集

第十九條 市信息化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統計、檔案等部門制定政府信息採集與套用的標準和規範,並依法確定單項信息的採集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採集政府信息應當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即一項信息只來源於一個業務主管機關;採集共享信息的,應當符合政府信息資源目錄的要求。
行政機關應當採集本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並且具有實際效用的信息。各行政機關在進行信息採集前,應當徵求信息採集對象及受影響的行政機關意見,以評估信息採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用。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優先以共享的方式取得政府信息。通過共享方式無法得到應由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採集的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協商,明確信息採集主體。
經協商由非業務主管機關採集應當由業務主管機關採集的政府信息的,非業務主管機關應當制定信息採集計畫,並在信息採集前三個工作日將採集計畫包括採集目的、內容、對象及採集評估效果報市信息化管理機構備案。因緊急情況確需立即實施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實施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市信息化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列入採集計畫的信息應當具有政府信息資源目錄的統一信息代碼,行政機關之間應當避免對同一信息進行重複採集。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採用網路填報等電子採集技術更有利於減少信息採集成本、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務質量的,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用電子採集技術採集政府信息:
(一)信息採集涉及大量數據;
(二)該項信息採集頻率很高;
(三)在較長時間內,所採集信息的結構、格式、定義不會發生重大變化;
(四)其他應當採用電子採集方式的。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政府信息保存制度,及時登記、存儲、歸檔採集到的信息。
市檔案部門應當會同市信息化管理機構制定政府信息電子檔案標準,推進政府信息數位化。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的政府信息進行梳理,並向南寧市信息網路管理中心匯總。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之間通過網路交換政府信息的,應當通過市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含各行政機關內部網路)進行。

第五章 政府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七條 政府信息資源應當無條件共享。
對不能共享的信息資源,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對有條件共享的信息資源,行政機關應當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並明確共享條件,按設定的條件提供共享信息。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將獲取的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行政機關掌握的信息資源用於非工作目的,且不得轉給第三方。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發布和更新應當在行政機關之間公開的信息。

第六章 政府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市保密部門應當制定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涉及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協調處理有關安全保密事項。
市保密、檔案部門和市信息化管理機構應當指導行政機關確定政府信息資源的安全級別和保密級別。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保證政府信息系統及其輸出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並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確保本機關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機關重要政府信息資源的應急預案等相關安全措施進行定期審查和論證,評估安全措施的適用性,對不適用的措施應當及時改進。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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