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一、負責《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水行政複議;研究制訂全縣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工作發展規劃,編制全縣水源建設和鄉鎮供水、防洪排澇建設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訂全縣水資源供求計畫、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較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負責全縣水資源的調查評估和全縣地下水觀測;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四、負責全縣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制訂不同區域、不同行業的用水計畫;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推廣使用先進節水工藝和設各;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管理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和省、市資源環境與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提出水環境治理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負責全縣河流湖庫及其它水域的水量、水質監測管理,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組織全縣水源、供水、防洪排澇及農田水利等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工作。審查工程規劃設計檔案,組織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程質量,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對縣鄉供水、用水、取水、污水處理及其回用實行通一管理和監督。
八、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處理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九、擬定全縣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運用和管理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水域開發利用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全縣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十、編制審查全縣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實施國家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負責組織協調國家基建項目和城鎮建設中涉及水利設施的配套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全縣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湖庫及灘地的綜合治理與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主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十二、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負責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與管理。
十三、組織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訂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四、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十五、編制移民規劃、計畫;擬定移民安置措施;組織指導移民安置和生產扶持工作;管理和監督移民資金的使用。
十六、負責全縣的海業管理、漁政監督和漁業執法工作。組織制訂漁業發展規劃、計畫;制訂漁業政策和技術進步措施,組織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管理全縣漁業資源,對水產品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水產業生產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對水生野生動物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管理。
十七、組織指導全縣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組織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南召縣委南召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召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召文[2010]27號),設立南召縣水利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保衛、計生、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業務股
指導工程、農水、水保、移民、水產、水電、水資源、節水、河道等相關單位擬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擬訂全縣中長期水供求計畫;承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申報、審批、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科技與水產(漁政漁船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水政股
擬訂全縣水利法制建設規劃和起草有關制度並監督實施; 承辦機關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全系統普法教育工作;對全局所有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和法律文書進行把關;指導、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財務股
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負責機關財務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資金監管和水利價格、收費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會計事務管理和水利行業內部審計工作。
人事股
(離退休幹部工作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監察信訪股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系統平安創建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書記1名;股級領導職數8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2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它事項
(一)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南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