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醫藥研發與技術服務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南京醫藥研發與技術服務行業協會是由醫藥研發企業、醫藥生產企業、醫藥科研機構、醫藥高等院校、醫藥科技開發公司、醫藥技術貿易、醫藥投融資機構等從事醫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國際技術貿易等單位自願組成的一個集專業性、學術性、聯合性和行業性於一體的非營利性醫藥研發外包型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信息溝通,擴大合作與交流,促進協會成員之間醫藥研發服務外包資源的最佳化和配置;順應國際醫藥研發服務外包的潮流,整合南京地區在醫藥研發、人才、技術、智力、儀器設備等方面的資源,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實現政府及協會企業的共贏,共同開發市場,吸引國際訂單;提高南京地區醫藥研發服務外包經營管理水平,推動南京地區醫藥研發服務外包的產業化和國際化。
南京醫藥研發與技術服務行業協會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工作:
1、 通過協會平台,與南京市科技、經貿、藥品監督等管理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為政府制定醫藥研發外包政策和規劃等提供諮詢和建議;
2、 加強協會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研發機構之間的合作,有效整合併利用南京地區的醫藥研發外包資源,建立良好的醫藥研發外包規則,降低醫藥研發外包的成本與風險;
3、 推動南京地區醫藥研發外包市場體系建設,促進醫藥研發外包的發展;
4、 建立南京地區醫藥研發外包的成果評估體系,包括專利和非專利技術評估、市場評估、政策分析、價格評估、生產工藝評定、財務分析、風險管理等,為醫藥研發外包服務;
5、 建立南京地區醫藥研發外包技術經營與管理的信息系統,如政策法案、醫藥研發外包前沿動態、成果庫、醫藥研發外包價格行情等,為協會成員提供最新信息服務;
6、 加強南京地區醫藥研發外包的國際合作,推動國際醫藥研發外包的技術合作、技術進口和技術出口;
7、 加強協會成員醫藥研發外包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
8、 開展醫藥研發外包經營管理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加強人才培養。

會員管理

南京醫藥研發與技術服務行業協會會員手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協會組織的作用,進一步加強會員隊伍的建設,保證會員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增強會員的凝聚力,促進行業和會員的共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 南京醫藥研發與技術服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必須嚴格遵守協會章程,認真履行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會員發展
第三條 入會條件
1、成員必須是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合法單位或其內部機構(部門);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4、在醫藥研發的技術研究、技術經營、技術管理、中介服務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長和優勢。
5、在醫藥研發或醫藥產業價值鏈上有承接醫藥研發與技術服務需求。
第四條 入會程式
1、申請:申請入會企業應在網站提交會員入會申請表,同時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入會申請表(一式兩份)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料。
2、審核:協會秘書處受理事會委託負責審核入會申請材料,符合入會條件的即批准成為正式會員。
3、通知:協會秘書處以書面形式通知批准入會的申請單位成為新會員。
4、繳費:新會員按通知規定交納會費,並領取會員證書、章程和會員手冊。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五條 建立會員資料庫,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第六條 建立會員聯繫制度。各會員單位需推薦一名聯絡員,以加強工作聯繫。
1、聯絡員基本條件:遵紀守法,工作勤奮,熱心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有活動能力。其工作崗位要求相對穩定,了解所在單位基本情況。
2.、聯絡員工作職責:擔負所在單位與協會的聯繫工作;協助協會組織開展活動;落實所在單位繳納會費事宜。
第七條 協會定期對聯絡員進行交流培訓,以提高業務水平,增進相互了解。
第八條 建立獎勵機制。協會對會員單位會籍進行管理,根據會員單位經營情況和對協會工作配合情況,表彰和獎勵優秀的會員單位和聯絡員。對違紀會員進行必要的處理,包括:停止服務、通報批評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本協會自律行為規範的制定,如協會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合作開發計畫、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交易業務規範等;
3、優先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服務,如每年一屆“南京醫藥研發技術服務交易會”、 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業務培訓、技術評估等;
4、建設南京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網站,免費獲得協會內部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市場最新信息,免費信息發布等;
5、免費獲得《南京醫藥研發技術服務》刊物(月刊)及信息發布;
6、優先獲得本協會成員提供的技術、資金等支持和服務;
7、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8、加入自願、退出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2、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根據協會有關要求,按規定交納會費;
4、按照協會所制定的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合作、技術交易規範等提供優良服務;
5、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本單位(部門)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市場開拓、交易結果等情況;
6、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會費繳納
第十一條 會費收取範圍:協會全體正式會員。
第十二條 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協會確定會費收取標準:一般會員單位: 1000元/年;理事單位:3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5000元/年理事長單位:7000元/年
第十三條 會費收取辦法:
1、按年收取會費,上半年入會的收全年會費,下半年入會的收半年會費。
2、協會的會員會費由協會財務部門收取,並開具專有收據。
第十四條 會費收取時間和方式:
1、每年的三月初由協會秘書處發出“繳納會費通知”,會員單位應在收到“繳納會費通知”後的兩周內,將會費繳納到協會(即轉賬到帳或現金、支票交到協會財務部),財務部收到會費後及時開據發票。
2、兩周后未到帳的,協會秘書處將發出“催繳會費通知”,會員單位應在收到“催繳會費通知”後的二周內將會費繳納到協會(即轉賬到帳或現金交到協會財務部)。
3、企業如有特殊情況或者特別困難,無法繳納會費的,應及時與協會秘書處溝通,秘書處將酌情給予延長繳費期或減免,保留其會員資格。
4、新批准入會的會員,應於收到“繳納會費通知”後的兩周內,將會費繳納到協會(即轉賬到帳或現金、支票交到協會財務部)。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單位不繳納會費,視作自動放棄常務理事會員資格,保留其理事會員資格,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告知,並在理事會上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 理事單位不繳納會費,視作自動放棄理事會員資格,保留其普通會員資格,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告知,並在理事會上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普通會員單位不繳納會費的,視其為自動退會。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告知,收回會員證,並在會員中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時,不退還已繳納的會費。
第十九條 會費經費的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社團辦、財政及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在年檢時向區社團辦報告會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捐 助
第二十條 接受會員對協會進行捐贈和資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員手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員手冊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協會章程

南京醫藥研發與技術服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機構中文名稱:南京醫藥研發與技術服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 Nanjing Pharmaceutical 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縮寫:NCRO。
第二條 性質 本協會是由醫藥研發企業、醫藥生產企業、醫藥科研機構、醫藥高等院校、醫藥科技開發公司、醫藥技術貿易、醫藥科技中介、醫藥投融資機構等從事醫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中介、國際技術貿易等單位自願組成的一個地方性、非營利的工商服務類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信息溝通,擴大合作與交流,促進協會成員之間醫藥研發技術服務資源的最佳化和配置;順應國際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的潮流,整合南京地區在醫藥研發、人才、技術、智力、儀器設備等方面的資源,積極爭取政府支持,實現政府及協會企業的共贏,共同開發市場,吸引國際訂單;提高南京地區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經營管理水平,推動南京地區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的產業化和國際化。
第四條 本協會的主管單位為南京市科學技術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為南京市民政局,接受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詳細地址為南京市雨花台區長虹路439號15棟三樓。
第二章 功能與服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功能和服務範圍包括:
(一)以協會集體的方式,與南京市科技、經貿、藥品監督等管理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為政府制定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政策和規劃等提供諮詢和建議;
(二)加強協會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研發機構之間的合作,有效整合併利用南京地區的醫藥研發技術服務資源,建立良好的醫藥研發技術服務規則,降低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的成本與風險;
(三)推動南京地區醫藥研發技術服務市場體系建設,制定協會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業務規則,促進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的發展;
(四)建立南京地區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的成果評估體系,包括專利和非專利技術評估、市場評估、政策分析、價格評估、生產工藝評定、財務分析、風險管理等,為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服務;
(五)建立南京地區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經營與管理的信息系統,如政策法案、醫藥研發技術服務前沿動態、成果庫、醫藥研發技術服務價格行情等,為協會成員提供最新信息服務;
(六)加強南京地區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的國際合作,開展國際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的技術合作、技術進口和技術出口;
(七)加強協會成員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助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處理。
(八)開展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經營管理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加強人才培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成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成員必須是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合法單位或其內部機構(部門);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在醫藥研發的技術研究、技術經營、技術管理、中介服務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長和優勢。
(五)在醫藥研發或醫藥產業價值鏈上有承接醫藥研發與技術服務需求。
第九條 會員加入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書須附單位(部門)簡介、主要醫藥研發業務範圍、主要業績和優勢、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協會自律行為規範的制定,如協會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合作開發計畫、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交易業務規範等;
(三)優先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服務,如每年一屆“南京醫藥研發技術服務交易會”、 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業務培訓、技術評估等;
(四)建設南京醫藥研發技術服務網站,免費獲得協會內部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市場最新信息,免費信息發布等;
(五)免費獲得《南京醫藥研發技術服務》刊物(月刊)及信息發布;
(六)優先獲得本協會成員提供的技術、資金等支持和服務;
(七)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加入自願、退出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根據協會有關要求,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按照協會所制定的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合作、技術交易規範等提供優良服務;
(五)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本單位(部門)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市場開拓、交易結果等情況;
(六)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協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或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出協會。
第十三條 成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協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協會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協會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成員大會,審批本協會的各項活動方案;
(四)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組織制訂協會內醫藥研發技術服務技術交易規則與服務信用制度等;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審查並經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審查並經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審查並經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會長缺席時代行有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各類成員單位之間開展醫藥研發技術服務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活動經費來源:
(一)各成員單位提供的會費;
(二)接受會員單位或外單位的贊助費;
(三)政府有關部門的經費補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南京市民政局和南京市科學技術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協會費用使用
(一)協會理事會及成員大會費用貼補;
(二)協會網站建設與維護;
(三)協會內部刊物的編輯發行;
(四)協會組織國際醫藥研發技術服務考察活動費用貼補;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審查同意,並報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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