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的通知
寧政發(2011)30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目標順利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行動計畫》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本規則的組織實施。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的行政監察。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諮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健全行政諮詢系統和行政信息系統,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績效評估、監督和責任追究,推進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信息的公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中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決策範圍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職責對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和政策性強、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和調整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編制和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三)編制和調整財政預算,使用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簽訂重大政府契約;
(四)制定和調整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財政體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制定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文化、醫療衛生、科技、教育、勞動就業、公共運輸、住房保障、社會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和調整資源開發利用、產業結構和布局、生態和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城市管理、水利建設、土地管理、房屋徵收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和調整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以及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開展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重大執法整治活動;
(九)政府行政首長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規則:
(一)制定政府規章,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
(二)決定政府人事任免;
(三)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
(四)處置突發事件;
(五)不屬於重大行政決策的一般決策事項;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決策程式已作出規定的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式
第一節 決策啟動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出依照下列程式規定:
(一)政府行政首長提出;
(二)政府分管領導提出並經行政首長同意;
(三)政府辦公廳(室)、政府部門提出並經政府分管領導、行政首長同意;
(四)下一級政府提出並經上級政府行政首長同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並經政府行政首長同意。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領導直接提出決策事項的,依照政府部門法定職權確定承辦單位。涉及若干部門、職能交叉難以界定的,由政府行政首長指定承辦單位;
(二)政府辦公廳(室)、政府部門提出決策事項的,提出部門為承辦單位;
(三)下一級政府向本級政府提出決策事項的,下一級政府為承辦單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的,由政府行政首長指定承辦單位。
第十一條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提交決策方案。需要進行方案比選的,應當提交比選方案。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的論證工作。
第十三條 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及專業性、政策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專家諮詢論證後,應當出具書面論證報告。
第十四條 對可能涉及社會穩定、環境、經濟、法律等方面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風險評估制度。評估後提出書面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包括對相關風險及其可控程度的評估意見,對成本效益的評價意見,以及相關對策和措施。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徵求本級政府相關部門、下級政府的意見。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在決策方案說明中載明。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取公眾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規定程式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由承辦單位作為聽證機關,聽證程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聽證會後,承辦單位應當作出書面聽證報告,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依據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意見、公眾建議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經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審核、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後上報。
第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由政府領導交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並作出決策。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提請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向政府辦公廳(室)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方案及其制訂說明;
(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四)決策論證相關報告及材料,包括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徵求意見匯總材料等。進行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報告;
(五)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政府辦公廳(室)收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其相關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處理。材料齊備的,送請政府領導批示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齊備的,告知承辦單位補充材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收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其相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決策方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0日。
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於本級政府法定許可權;
(二)決策方案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啟動、論證程式是否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政府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中,可以要求承辦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補充徵求公眾意見、補充邀請相關專家論證。
補充相關材料、補充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二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後,向政府提出下列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方案通過合法性審查的,建議提交政府審議;
(二)決策方案應當調整的,協調有關單位調整後,建議提交政府審議;
(三)決策方案應當調整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列明各方意見,提請政府裁決;
(四)決策方案超越本級政府法定許可權,或者內容、程式存在重大法律問題,或者公眾對決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議暫不提交政府審議。
第二十三條 政府辦公廳(室)收到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後,5日內送請政府領導提出意見。可以提交審議的,提請審議;不能提交審議的,向承辦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集體審議制度。集體審議形式包括政府常務會議或者政府全體會議。
審議決定程式由行政首長啟動。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說明;
(二)集體審議;
(三)政府行政首長發表意見,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後再次審議或者暫緩審議的決定。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應當明確執行單位。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以規範性檔案形式發布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報黨委或者上級政府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法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依照法定程式辦理。
重大行政決策修改後再次審議或者暫緩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超過期限未再次審議的,退出決策程式。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
政府辦公廳(室)、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過程形成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第四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任務及其責任分解由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明確執行單位的具體工作要求,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指導、監督和績效評估。
第二十八條 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執行任務、執行責任的要求,制定執行方案,明確執行機構,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第二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實行績效評估制度。
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按照本市決策評估有關規定,督促執行單位建立績效評估指標,明確評估方法和標準,落實績效評估工作。
執行單位應當在重大行政決策頒布實施一年內作出決策執行情況的績效評估報告。
績效評估情況作為對執行單位工作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執行單位可以委託第三方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績效評估。
第三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績效評估報告包括: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經濟成果;
(三)決策執行的社會效益;
(四)社會評價;
(五)相關執法體制、機制適應情況;
(六)後續措施建議。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執行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有不適當的,可以向政府提出。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執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績效評估報告,可以對原有決策作出調整、暫緩執行、停止執行的決定。
對重大行政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的,視同新的決策事項,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式執行。但在緊急情況下,不即時調整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行政首長或者受行政首長委託的政府領導可以作出即時調整決定,並在事後向原決定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調整、暫緩執行、停止執行的決定後,執行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和社會影響。
因重大行政決策調整、暫緩執行、停止執行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市、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章 決策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辦公廳(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考核工作,掌握執行中的情況、進度和問題,並及時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社會公眾有權監督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可以向政府、承辦單位、執行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市、區縣人民政府主動接受人大、政協對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
(三)未經集體審議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
第三十八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則,導致重大行政決策不能正確執行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府領導因重大行政決策失誤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和鎮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規則中的時間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