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印發南京市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南京市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修訂後的《南京市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市政府1999年6月13日印發的《南京市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寧政發〔1999〕122號)同時廢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南京市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委託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檔案:
(一)住建部建築行業工程設計資格分級標準《民用建築工程設計等級分類表》中2級以上民用建築工程項目;
(二)建築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
第三條 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稱主審部門)負責本市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的管理工作。
規劃、消防、人防、環保等專業主管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民用建築工程項目初步設計相關專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應當由持有相應建築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完成,其中外省甲級設計單位承接我市初步設計業務,應辦理核驗資格(資質)手續。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雙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契約。
初步設計檔案由多家設計單位聯合編制的,應明確由一家設計單位進行牽頭。
第五條 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必須依據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
第六條 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應當符合住建部《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的規定》和相關專業主管部門的要求。
初步設計檔案應當包括設計說明書、各專業設計圖紙、主要設備及材料清單、工程概算書、有關設計基礎資料和批准檔案。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保證初步設計檔案質量。初步設計檔案應當符合項目批准檔案和現行技術規範、規程。
第八條 中外合作設計的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檔案必須由中方或中、外兩方設計機構合作編制完成,並執行國內有關技術規範、規程。
中、外設計機構應當按合作設計協定書分工承擔各自的技術和經濟責任。
第九條 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初步設計檔案報送主審部門,同時將初步設計檔案的有關專業設計圖紙、設計說明書分別送各專業主管部門審核。各專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初步設計檔案報送審查時,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檔案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初步設計檔案審批的報告;
(二)項目立項批文;
(三)規劃設計方案;
(四)項目涉及的專業主管部門對項目方案的審查意見;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檔案審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介紹項目建設情況;
(二)設計單位介紹項目的總圖布置、交通組織、管網綜合及各專業設計;
(三)各專業主管部門提出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意見;
(四)各專業專家提出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意見;
(五)主審部門根據項目性質和使用功能確定的其他參加初步設計檔案審查的單位意見;
(六)主審部門根據各方面審查意見形成初步設計檔案審查結論。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主審部門的審查結論,修改、調整初步設計檔案,並將調整後的文字說明或圖紙報主審部門審批。主審部門應當在15日內給予批覆。
第十三條 初步設計檔案經主審部門批准後,設計單位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應當按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進行。凡涉及調整總平面布置、改變使用功能、變更建設規模、提高建築標準(政府投資項目)等重大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審部門責令重新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檔案:
(一)不符合經批准的設計方案的;
(二)編制深度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三)存在技術性錯誤的。
第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和《建築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的有關要求,審核施工圖設計檔案落實初步設計審查情況。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檔案審查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