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統

清末改革兵制,編練新軍,擬建軍三十六鎮(師),其長官為統制。每鎮轄二協(旅),長官稱統領,亦稱協統。

軍銜稱謂

,在個別地區駐軍中實行的軍銜制中的一個軍銜級別稱謂,為一等三級。

1934年12月,國民政府對駐蒙古、新疆、西康、西藏等地的武職官員,頒行了一種特殊的官銜,共分三等十級,其稱謂類似於清末的軍官銜稱:一等一級稱都統、一等二級稱副統、一等三級稱協統,二等一級稱都領、二等二級稱副領、二等三級稱協領,三等一級稱都衛、三等二級稱副衛、三等三級稱協衛,此外還設有準衛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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