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管員,是指有關部門臨時性聘用的人員,協管員不具備執法資格,主要協助單位做一些管理事務。
分類
比較常見的有交通協管員、治安協管員、城管協管員等,不在正式編制,屬於臨時性質的。有的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做一些基層工作,如社區協管員;有的協助做一些黨群工作,如工會協管員、婦聯協管員。交通協管員:“交通協管員”的職責是協助維護交通路口的交通,特別是行人及非機動車的交通。但如果“交通協管員”只是負責督促行人要遵守“紅燈停,綠燈過”的交通法則,那確實有些小兒科。然而,在城市當中,往往是在需要通行的地方卻沒有設定交通燈、天橋隧道等交通設施,或者是雖設定了但不合理,又或者是已有的設施遭到了損壞,這些情況都在客觀上造成了“行路難”,從而進一步影響了整個城市的交通狀況。因而,交通協管員的存在,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聘用專門人員,在交通民警組織下,勸阻、糾正違法停車行為。”也就是說,他們的職責就是“勸阻、糾正違法停車行為”,交通協管員的人事關係歸北京市公聯公司管理,但是他們的執法行為同樣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交管部門的有關人士表示:如果停車人遇到個別協管員違規執法,可以向交管部門投訴。如果對協管員開出的違章通知單上的違章行為有異議的,也可以在到交通執法大(支)隊接受處罰時,提出申訴意見。
構成
他們的構成分為三種:一是有地方編制但不是公安專項編制的,以及沒有授銜事業編制人員;二是沒有編制,由交警部門直接聘用的參與交通管理和機關事務的工作人員,根據公安部規定,這些人員的工資要逐步歸入財政,人員管理也要逐步正規化,最終減少這類人員的數量;三是特別省市,用40至50歲的下崗人員在交通繁忙路口,只負責路口疏導的工作人員。
以上三種之內第一種都要逐步過度公務員公安專項編制,逐步轉警。因為未授銜是沒有交通處罰權的。第二種其中對交通管理業務掌握比較深貢獻比較大的,在有機會錄用轉警時享受優先權,第三種基本無轉警可能。根據公安部規定,以上三種都叫做協管員,待遇分別根據地方消費水平不同有所差異
管理
協管員將統歸街道管理市委社會工委書記宋貴倫表示,本市今年將推動街道管理體制改革,將此前各職能部門聘任、管理的各類協管人員統歸街道管理。目前,本市西城區已經實施了相關改革,職能部門派駐街道機構的人員考核任免將由街道統一管理調配。
本市交通、城管、勞動保障、計生等多個部門都向街道層級派駐了協管員。但協管員隸屬於各個部門,缺乏統一協調,街道辦根本調不動,無法形成合力。“有的忙得四腳朝天,有的閒得沒事兒乾。”宋貴倫表示,街道今後將統一調配協管員,以最優的人員配備完成職能部門分配的各項任務,既不能推諉,又有利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