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辦稅

"要求和標準(一)受理環節1.審核(1)審核《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申請書》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2)符合條件的出具《文書受理回執單》給納稅人;(3)納稅人《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申請書》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總局審理後,對具備相互協商條件的,與有關締約對方主管當局進行相互協商;對完全不具備相互協商條件的,以書面形式經受理申請機關告知申請者;對不完全具備相互協商條件,但進一步補充材料或說明情況後可以進行相互協商的,總局通過受理申請機關與申請者聯繫。 3.相互協商結束後

業務概述

為了維護中國居民(國民)的合法權益,協助中國居民(國民)解決其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遇到的稅務問題,如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採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徵稅行為,向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申請,請求總局與締約對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辦理條件

中國居民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式:

(一)需申請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的;

(二)對聯屬企業間業務往來利潤調整徵稅,可能或已經導致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重複徵稅的;

(三)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的徵稅和適用稅率存有異議的;

(四)違背了稅收協定無差別待遇條款的規定,可能或已經形成歧視待遇的;

(五)對常設機構和居民身份的認定,以及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和費用扣除存有異議的;(六)在稅收協定的理解和執行上出現了爭議而不能自行解決的其他問題;

(七)其他可能或已經形成不同稅收管轄權之間重複徵稅的。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式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15號)

所需材料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申請書》,2份

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要求

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的申請,應在有關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內(一般為在下達不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第一次徵稅通知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提出。

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過初步審理後,在15個工作日內上報總局。

要求和標準

(一)受理環節

1.審核

(1)審核《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申請書》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符合條件的出具《文書受理回執單》給納稅人;

(3)納稅人《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申請書》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的,將《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申請書》傳遞至下一環節。

(二)後續管理

1.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經過初步審理後,在15個工作日內上報總局。

2.總局審理後,對具備相互協商條件的,與有關締約對方主管當局進行相互協商;對完全不具備相互協商條件的,以書面形式經受理申請機關告知申請者;對不完全具備相互協商條件,但進一步補充材料或說明情況後可以進行相互協商的,總局通過受理申請機關與申請者聯繫。

對於緊迫案件,總局可以直接與申請者聯繫。

3.相互協商結束後,總局在《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申請書》上籤署協商結果,將《啟動相互協商程式申請書》一份經受理申請機關返還申請者,並將有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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