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一. 單位名稱:北京體育科學學會
英文譯名:BEIJING SPORT SCIENCE SOCIETY
英文縮寫:BSSS
二. 聯繫方式:
單位通信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羅園146號
英文通信地址:
DongLuoYuanNo.146,FengTaiDistrict,Beijing
郵政編碼;100075
三. 單位簡介:
北京體育科學學會是北京市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發展體育科技事業的助手;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專門學會。本會受北京市科協和北京市體育局的雙重領導,接受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的指導。
本會的宗旨是:團體組織全市廣大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下,廣泛開展體育科技活動,促進體育科技事業的發展和體育科技人才的成長,為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服務。
學會的主要工作任務是: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體育學術交流;接受委託承擔某些課題研究工作;開展體育科普活動;開展與體育有關的各類諮詢、培訓活動;開展本市體育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和開發等工作;組織編輯出版體育科技書籍、期刊、科普讀物、電子聲響等信息資料,開展相關研究;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向有關部門反映體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體育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對北京市重要的體育決策和體育科技政策進行諮詢;對北京市各項體育事業發展進行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學會成立於1984年,現有會員495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領導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學會有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學會掛靠在北京市體育科學研究所。學會下設十個專業委員會:運動訓練學專業委員會、運動醫學專業委員會、運動生物力學專業委員會、運動心理學專業委員會、體育信息專業委員會、體育理論專業委員會、學校體育專業委員會、體質研究專業委員會、體育儀器器材與計算機套用專業委員會、體育文史專業委員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北京體育科學學會,英文譯名為 BEIJING SPORT SCIENCE SOCIETY,縮寫為BSSS。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體育局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團體組織全市廣大體育科學技術工作者,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在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下,廣泛開展體育科技活動,促進體育科技事業的發展和體育科技人才的成長,為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北京市體育局的領導,接受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的指導,並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單位為北京市體育科學研究所。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羅園146號,郵編10007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主要業務工作:
(一)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體育學術交流活動;
(二)組織開展體育科普活動;
(三)組織開展與體育有關的各類諮詢、培訓活動;
(四)開展課題研究,組織成果鑑定等工作;
(五)開展本市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和開發等工作;
(六)組織編輯出版體育科技書籍、期刊、科普讀物、電子聲響等信息資料,開展相關研究;
(七)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體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體育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願意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會員應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力: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領取有關資料的優先權、優惠權;
(三)對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經提示後1年內仍未改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通過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表彰、獎勵先進;
(八)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1次。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時,需經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同意後執行。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任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成員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其它職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其成員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分會主任委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它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學術上具有較高水平,在體育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秘書長為專、兼職人員。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超過任職年齡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本市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四條 對本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稱號或擔任顧問及名譽職務,任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機構的成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從事原工作、不能參與學會工作時,視情況,由秘書長提出更換建議,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執行。秘書長以上人員的更換經業務主管和掛靠單位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 :
(一)行政主管單位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政府資助;
(四)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捐贈;
(六)贊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第二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上,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在離任時必須辦清交換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有關的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在接受捐贈、資助時,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同意後,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