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實施辦法

《北京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實施辦法》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6年12月21日印發。

辦法發布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實施意見》(京發﹝2016﹞2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加強我市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懲戒,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督促和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範社會公布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相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 《北京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實施辦法》

2. 《用人單位重大違法行為情況報送表》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2月21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強化社會輿論監督,促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第654號)及《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人社部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並向社會公布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各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許可權,負責本轄區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已經依法查處並作出處理決定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

(六)非法使用或介紹童工,情節嚴重的;

(七)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

(八)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活動,情節嚴重的;

(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

(十)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情節嚴重的;

(十一)違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具體規定的情況,情節嚴重的;

(十二)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列明下列事項:

(一)違法主體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註冊號)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相關處理情況。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六條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在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入口網站公布,並在本行政區域主要報刊、電視等媒體予以公布。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各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

根據工作需要,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隨時公布。

第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理違法案件結案之後六個月內未進行社會公布的(侵害童工權益案件除外),不再予以公布。

第九條 各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之前,必須認真核查,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

各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之前的5個工作日內,應將公布的信息報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對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需要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公布的、侵害童工權益的案件,各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於每月10日之前,填報《用人單位重大違法行為情況報送表》(見附屬檔案2),並附全部案卷材料(複印件),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全市信用監管體系,並與其他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聯合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社會公布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在30日內向負責查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覆核和處理,並通知用人單位。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負責查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公布內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8日頒發的《北京市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暫行規定》(京勞社監發〔2006〕71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