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

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

以支持城鄉婦女創業就業為重點,貸款額度1至5萬元,最高不超過8萬元,期限1至3年,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浮3個百分點,由財政貼息,同時由政府擔保中心按1∶5的比例提供保證金,屬財政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產品,擔保比例和借款成本低、手續簡便。

產品特色

以支持城鄉婦女創業就業為重點,貸款額度1至5萬元,最高不超過8萬元,期限1至3年,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浮3個百分點,由財政貼息,同時由政府擔保中心按1∶5的比例提供保證金,屬財政貼息的小額擔保貸款產品,擔保比例和借款成本低、手續簡便。

貸款條件

有本轄區戶口、固定住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創業意願,身體健康、年齡在18~55周歲,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違法行為的婦女。

貸款流程

本人自願申請,婦聯組織推薦,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部審查,擔保中心擔保,農村信用社審核發放。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市場表現

自2010年4月份推行以來,深受廣大婦女青睞,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及全國婦聯的高度評價,被全省乃至全國其他省、市借鑑或學習。

安全性

擔保機構在按1∶5的比例提供擔保基金的基礎上,同時承擔100%的保證責任,貸款風險可控。

各地政策

北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保障婦女發展權利,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根據《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和《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京財經一〔2009〕1011號)的有關精神,結合北京市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是指與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區縣財政局、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約,並承擔本市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
第二章貸款擔保對象、額度、期限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一是指符合條件的婦女自謀職業依法開辦的個體工商戶;二是指符合條件的婦女人員自主、合夥創辦且任法定代表人或合夥事務執行人的小企業。(房地產、娛樂、廣告、桑拿、按摩、網咖、氧吧除外)。
符合條件的婦女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婦女人員、持有《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女性大學畢業生、持有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女性復員(轉業)軍人、農村婦女。
第四條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個體工商戶借款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額度不超過8萬元。已經享受過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且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無不良記錄的婦女個體工商戶再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額度可提高到不超過10萬元。
符合條件的婦女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提供的擔保額度一般為20萬元,或根據企業合伙人和現有職工中本市失業人員和農村婦女總人數按人均不超過10萬元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可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擔保及貸款額度。
本辦法所稱本市失業人員,是指具有本市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持有《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持有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辦理了轉移就業登記並取得相關證明的農村勞動力。
第五條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第三章擔保基金設立、管理、風險控制
第六條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實行“統一管理、總額控制、分級審批、區別對待”的原則,即將其納入市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中,實行統一管理,從市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中劃定1000萬元資金額度(以下稱“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專項用於婦女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和自主、合夥創辦的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餘額的5倍。之後若達到上限,可另行商議擴大規模。
第七條藉助婦聯貼近基層、貼近婦女、貼近家庭的優勢及推動婦女創業的職能,在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餘額範圍內,項目受理、審查和批准及在保項目監控、代償追償均由基層婦聯組織負責;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原則上負責資料合規性審查、辦理擔保和放款手續,提供擔保和放款;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婦聯負責上述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項目前期運作,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共同負責對基層婦聯組織的業務培訓和輔導,至其可獨立審核。
第八條市級擔保機構應每月對在保餘額進行總額管理,當在保餘額接近專項擔保基金餘額放大5倍的額度時,應及時告知相關擔保機構和銀行,並就額度是否做出調整向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在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餘額範圍內,各區縣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實行分區縣的風險總額控制,當某一區縣擔保逾期代償率達到或超過20%時,則該區縣的擔保貸款業務暫停,應當集中進行催收,至低於上述比例後經向市級簽約擔保機構申請批准,可重新恢復。
區縣擔保逾期代償率=[(一個區縣的累計逾期、展期、借新還舊項目餘額+該區縣累計的代償項目餘額)/該區縣累計解除擔保責任金額]×100%。
第十條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市婦聯將上月各區縣的項目受理審批、發放、在保、解除、代償追償及項目明細等情況匯總制表,經辦銀行將上月放款及還款情況一併報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市級擔保機構將上述分別進行核對及與自行辦理的小額貸款擔保項目匯總後報市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章擔保貸款程式
第十一條申請人為婦女個體工商戶的貸款程式
(一)申請
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基層婦聯組織提出擔保貸款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基層婦聯、社保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各一份):
1.《北京市婦女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核准書》。
2.申請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3.申請人資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即《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其中一種。
4.《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特殊行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5.申請人經營場地使用證明。
6.申請人已用於經營投入資金不低於擔保貸款本金30%的證明材料。
7.反擔保措施資料。
8.基層婦聯、擔保機構、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上述原件經基層婦聯組織審查後退還給申請人,複印件應由申請人逐頁簽字。其中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不提供上述第3項材料。
(二)審核和批准
基層婦聯組織在總額度之內,受理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在申請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擔保機構的要求對申請人的繼往信用情況、貸款需求、項目可行性、還款能力、經營能力及反擔保措施等進行初審,按照審慎原則出具擔保貸款審核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申請材料報送至社保所,社保所接到齊備的材料後,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資質是否符合政策規定出具審核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審核意見轉基層婦聯組織,基層婦聯組織將申請材料、審核意見一併報送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
(三)擔保和放款
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收到材料和基層婦聯、社保所的核准意見後,對項目進行資料的合規性審查,擔保機構即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經辦銀行則據此審批貸款,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擔保機構、申請人、經辦銀行簽訂相關借款契約、保證契約、委託保證契約及反擔保契約等,基層婦聯組織受託辦理(擔保機構協助辦理)反擔保公證,經辦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後放款。
第十二條婦女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且婦女任法人或合夥事務執行人的擔保貸款程式
(一)申請
可向註冊登記地區縣婦聯組織提出擔保貸款申請,填寫《北京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核准書》,並提供下列檔案材料(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一式四份(區縣婦聯、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各一份):
1.《北京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核准書》。
2.《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3.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4.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5.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資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即《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其中之一。
6.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包括註冊驗資及歷次的增資)。
7.經營場所權屬證明複印件。
8.企業章程或合夥協定書複印件。
9.貸款卡複印件和密碼及貸款卡查詢結果和企業出資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10.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11.項目可行性報告(新設企業或固定資產投資或技術改造項目提供)。
1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身份證、個人簡歷,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13.決定申請擔保貸款的股東會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書。
14.近兩年及當期財務報表。
15.自有資金不低於貸款額度30%的證明。
16.產品購銷契約。
17.近一年銀行對賬單。
18.擬提供反擔保措施的相關檔案。
19.區縣婦聯及擔保公司、經辦銀行需要的其它資料。
申請最高5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還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20.企業現有職工中本市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1.企業招用本市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
22.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2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複印件。
上述原件經區縣婦聯審查後退還給申請人,其中農村婦女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不提供上述第5項材料。
(二)審核和批准
區縣婦聯在總額度之內,受理符合上述條件的婦女創辦小企業擔保貸款申請。在申請材料齊備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擔保機構的要求對申請人的繼往信用情況、項目可行性、持續經營能力、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及反擔保措施等進行審核,按照擔保機構的格式文本撰寫項目審核報告,按照審慎原則出具擔保貸款審核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在材料齊備後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招用失業人員的資質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是否與招用人員按照要求籤訂勞動契約及繳納社會保險出具審核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審核意見轉區縣婦聯組織,區縣婦聯組織將申請材料、審核意見一併報送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
(三)擔保和放款
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收到材料和區縣、市婦聯及區縣人力社保部門的核准意見後,對項目進行資料的合規性審查,擔保機構即出具《同意擔保意向書》,經辦銀行則據此審批貸款,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擔保機構、申請人、經辦銀行簽訂相關借款契約、保證契約、委託保證契約及反擔保契約等,區縣婦聯受託辦理(擔保機構協助辦理)反擔保抵(質)押登記及公證手續,經辦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後放款。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的婦女小額擔保借款人也可向戶籍所在地社保所和註冊登記地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交貸款申請。社保所和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受理的婦女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按照《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進行審核,貸款擔保對象、額度、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章反擔保措施
第十四條借款人應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反擔保措施,包括:保證金、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機構在簽訂反擔保契約時,應依法辦理公證手續(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還需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區縣婦聯、基層婦聯組織受託辦理(擔保機構協助辦理)反擔保公證。
第十五條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20%。借款人為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反擔保風險控制金額一般不超過實際貸款額的30%。
第十六條被保證人可根據擔保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一)被保證人可以採取保證金方式提供反擔保。保證金的管理由擔保機構負責,主要用於被保證人不能按照契約或約定履行義務時的支付,如保證金支付後尚有餘額,在保證期滿後由擔保機構退還被保證人。
(二)被保證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財產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抵押(質押)物的範圍與條件是能夠依法轉讓並可變現的財產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轉讓的權利。財產抵押(質押)物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信用反擔保。信用反擔保的條件應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在保項目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借款人(被保證人)及反擔保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保證契約》、《借款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要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按季度向基層或區縣婦聯、經辦銀行報送財務報表及項目進展情況等資料並保證其真實性,提前落實還款資金,接受上述部門對其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借款人(被保證人)或反擔保人情況發生變化(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財產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等;自然人發生戶籍、住址、聯繫電話、婚姻狀況變更及財務狀況變化等)時,應提前或於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通知基層或區縣婦聯、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並主動配合有關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基層或區縣婦聯在接到銀行放款的通知後,受託對在保項目按規定實施在保監控。要求在放款後一個月內對貸款資金的實際用途進行檢查,每三個月一次對在保項目進行經營及財務狀況、反擔保情況的檢查,貸款到期前三個月、一個月、10天提前向借款人核實還款資金來源。要求基層或區縣婦聯在進行上述檢查時應有書面記錄。在在保項目監控中,基層或區縣婦聯若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和人力社保部門,督促借款人按約履行義務。
第十九條人力社保部門要了解婦聯組織、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對在保項目的監控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擔保機構應指導基層或區縣婦聯落實在保項目監控職責。同時應不定期的對在保項目進行抽查,如發現資金損失或擔保風險加大,應及時採取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並通報基層或區縣婦聯、經辦銀行和人力社保部門,共同控制風險。
第二十一條經辦銀行應加強借款人在本機構結算賬戶的管理,出現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況,及時通知基層或區縣婦聯和擔保機構,共同維護貸款和擔保基金的利益。不定期與借款人聯繫,對有證據證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經惡意損失貸款的,應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通知基層或區縣婦聯、人力社保部門和擔保機構,最大限度使貸款免受或減少損失。
第七章小額擔保貸款的還款或代償與追償
第二十二條貸款到期後,若項目按期還款,擔保機構解除擔保責任。經辦銀行應及時將借款人還本憑證傳真至基層或區縣婦聯、人力社保部門和擔保機構。
第二十三條若到期借款人無法歸還貸款,如果借款人基本面未發生重大變化只是暫時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經辦銀行應本著扶持企業的宗旨,與基層或區縣婦聯和擔保機構協商予以展期。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未能到期歸還貸款且不能辦理展期的,經辦銀行應及時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借款人,由經辦銀行通知基層婦聯和區縣簽約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協助受託基層婦聯和經辦銀行履行追索責任;對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借款人,由經辦銀行通知區縣婦聯和市婦聯、市級簽約擔保機構,由擔保機構協助受託區縣婦聯和市婦聯與經辦銀行一併履行追索責任。追索期為自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個工作日止。
第二十五條追索期結束後,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金的,擔保機構應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辦理代償資金撥付手續。代償內容限於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
(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由經辦銀行向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出具《代償通知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同時告知基層婦聯和社保所。擔保機構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後,應與基層婦聯進行溝通,並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從區縣擔保基金中暫時墊付代償款。
區縣簽約擔保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市級簽約擔保機構提出劃撥墊付代償款申請,同時提供上年度擔保墊付代償的有關法律檔案,包括:代償通知書、代償資金憑據、基層婦聯出具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擔保貸款核准意見、追償債權資金情況(含歷年追償債權資金情況)等。
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對上述材料審查核對,確定應劃撥的墊付代償款數額後,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從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中列支。
(二)對自主、合夥創辦小企業的,由經辦銀行向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出具《代償通知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同時告知區縣及市婦聯和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擔保機構在收到《代償通知書》後,應與區縣及市婦聯進行溝通,並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從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中墊支。
第二十六條擔保機構在支付代償款取得代位求償權後,應督促並協同基層或區縣及市婦聯積極制定追償措施並實施追償,經辦銀行應予以配合。追償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訂還款計畫,儘快收回代償款;
(二)依法處置貸款抵押(質押)物;
(三)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區縣簽約擔保機構追償收回的資金,作為以後年度市級簽約擔保機構在從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中撥付區縣簽約擔保機構墊付代償款的資金來源,單獨記賬管理。市級簽約擔保機構追償收回的資金,併入婦女創業專項擔保基金本金。追償債權所得抵債資產,應限定於國家政策允許流通和可變現的範圍,其處置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市財政局對符合貼息條件的婦女借款人貼息,有關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適用於婦女創辦個體工商戶及合夥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小企業且婦女任法人或合夥事務執行人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吸納婦女就業申請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按《北京市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實施辦法》執行,不在此辦法規定之內。
再次申請上述小額擔保貸款的,在提供申請資料時,為減化手續,只需提供上次申請資料中已變更的資料。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婦女聯合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後30日後實施。

寧夏

關於開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財金〔2009〕72號)精神,切實保障婦女發展權利,推動農村婦女創業工作,現就開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三化同步”、城鄉統籌的要求,以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為核心,以農村婦女創業致富為目標,以小額擔保貸款為載體,著力破解農村婦女創業的資金瓶頸,充分調動廣大農村婦女推動產業化發展和參與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農村婦女經濟和社會地位,促進全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
二、目標原則
(一)工作目標
幫助有創業能力和創業項目的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解決婦女創業發展的資金困難。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餘額逐年穩步增長,2011年擔保貸款餘額達到5億元,2012—2015年,年擔保貸款餘額達到10億元以上,幫助10萬名農村婦女創業致富。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制定措施,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2.統籌協調。自治區婦聯牽頭,與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金融辦、經辦金融機構加強協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貸款各環節的工作銜接,確保機制到位、人員到位、資金到位、管理到位、服務到位。
3.產業優先。尊重婦女意願,重點扶持從事設施農業、特色優勢產業、民族特需用品加工業以及商貿服務業項目的婦女。
4.資產安全。建立健全貸前規範評估、貸後跟蹤服務、項目風險預警和貸款回收獎勵機制,嚴格工作程式,加強監測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三、組織領導
自治區成立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崔波任組長,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姚愛興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由自治區黨委政研室、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牧廳、人口計生委、扶貧辦、金融辦、婦聯、人行銀川中心支行、農行寧夏分行、農發行寧夏分行、黃河農村商業銀行等部門(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婦聯。由自治區金融辦遴選合適的擔保公司,承擔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各市、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切實推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並將該項工作納入市、縣(區)政府效能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嚴格檢查、監督、考核。
四、設立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專項基金
(一)自治區設立“寧夏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專項基金”,2011至2013年,自治區財政每年注入資金3000萬元,三年後根據實際發展情況和需求量逐步擴大擔保基金規模和銀行貸款規模。各縣(市、區)財政按照自治區撥付的擔保基金額按1:1配套。擔保基金產生的利息作為基金收入滾存使用。經辦金融機構按照存入本行的擔保基金總額以1:10的比例向農村婦女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二)各市、縣(區)要根據當地實際,積極整合各類產業項目資金、少生快富工程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等,擴大擔保基金規模,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
(三)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募集的社會資金作為擔保基金並開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的,納入財政貼息範圍。
五、擔保貸款的申請與審批
(一)貸款範圍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從事自治區、市、縣(區)確定的特色優勢產業、設施農業、商貿服務業的農村婦女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二)貸款條件
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有當地戶口和固定住所,年齡在18周歲(含)以上60周歲(含)以下,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
2.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
3.擔保貸款用途明確、合法,經營項目在擔保貸款範圍以內;
4.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期償還貸能力,並以個人財產、若干戶聯保等方式提供保證。
(三)貸款流程
1.個人申請。擔保貸款申請人向村(居)婦代會提出書面申請,婦代會提交村(居)委會按照擔保貸款條件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填寫《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由村(居)委會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分批集中向鄉(鎮)婦聯申報。鄉(鎮)婦聯實地調查項目情況,符合條件的在《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中填寫推薦意見,與項目材料一同報送縣(市、區)婦聯。
2.貸前調查。縣(市、區)婦聯受理鄉(鎮)婦聯報送的貸款申請並實地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向擔保機構出具貸款推薦意見。
3.項目評估。項目評估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4.提供擔保。擔保機構對婦聯推薦的創業項目進行評估、審核,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承諾擔保並將有關材料送經辦金融機構。擔保程式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5.發放貸款。經辦金融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核、發放擔保貸款等工作。縣(市、區)婦聯按月上報《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和《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統計表》一式兩份,於次月10日前報自治區婦聯。擔保機構每季度統計匯總一次擔保貸款發放情況,由經辦金融機構會簽後,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婦聯備案,作為申報、核發貼息資金、獎勵及安排工作經費的基礎依據。
6.貸款回收。擔保貸款到期前一個月,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縣(市、區)婦聯啟動催收程式。如出現貸款逾期,按照擔保協定執行。
六、擔保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與貼息
(一)貸款額度
擔保貸款額度根據申請人創業項目的實際需求、生產周期等合理確定,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對男方已經在金融機構貸款且尚未到期的,根據經營項目需要婦女仍可申請擔保貸款。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並經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可按合伙人數確定貸款額度,人均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擔保貸款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貸款期限
擔保貸款期限一般為1至2年。
(三)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執行,經辦金融機構不得提高擔保貸款利率標準。擔保貸款在契約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借款契約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四)貼息
符合擔保貸款範圍的享受財政貼息,經辦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應向貸款人免息兩年,不得收取利息。貼息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100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七、保障措施
(一)明確工作職責。自治區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調查研究,對各地開展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制定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規劃,採取措施推動落實。協調解決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宣傳總結推廣各地的成功經驗,樹立典型,進行表彰獎勵。
婦聯組織:認真履行牽頭責任,主動加強與成員單位的溝通協調,紮實做好貸前調查和貸後服務工作,準確匯總上報貸款數據信息,加大宣傳工作力度,教育引導農村婦女自立、自強,守法誠信,創業致富。
財政部門:制定並實施貼息政策,做好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籌集和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申請、核撥工作,保證擔保基金、貼息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完善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風險補償機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農村婦女創業納入全民創業工作體系,完善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相關機制,做好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上報、分類統計工作。協同各級婦聯做好農村創業婦女的創業技能培訓。對創業已有一定基礎,提升為企業法人形式創業的,及時納入全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體系支持發展。
金融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加強對擔保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監督管理,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農牧、人口計生、科技、扶貧部門:整合各類農業項目、少生快富工程等資金,不斷擴大擔保基金規模,廣泛開展農業技術、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搞好項目推介指導,積極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理念,加強區內外農業技術和信息交流。
經辦金融機構:做好貸前調查、貸款發放、貸後跟蹤管理和貸款回收工作,進一步簡化貸款程式,提高效率。在全區範圍內統一貸款利率。
(二)加大政策宣傳。認真做好貸款政策宣傳、程式輔導和信用教育,讓廣大農村婦女慎重選擇創業項目,按程式申請貸款、儘早受益發展。
(三)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充分發揮鄉鎮和村(社區)作用,將項目調查評估關口前移,最佳化貸款辦理程式,簡化辦理手續,提高辦事效率,確保公開、透明、高效運轉。
(四)搞好跟蹤服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婦聯、農牧、經辦金融機構要建立定期走訪和聯繫制度,加強溝通協調,搞好跟蹤服務,對農村婦女創業項目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幫助解決。
(五)完善經費保障和激勵機制。各級財政要根據小額擔保貸款的發放額度增長和擔保貸款回收情況給予婦聯必要的工作經費支持。
對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獎勵依照自治區全民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有關規定執行,獎勵資金按照自治區婦聯30%、縣(市、區)婦聯40%、鄉(鎮)婦聯30%的比例分配,獎勵資金用於補充工作經費。對經辦金融機構的獎勵依照自治區全民創業有關規定執行。
(六)完善風險防範機制。各地要建立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償補充機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通過貸後檢查,對農村婦女創業項目運營狀況做好跟蹤服務,及時發現和確定項目的風險類別、程度、原因及其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化解風險。對違反產業政策、改變資金用途的擔保貸款申請人要及時中止貸款契約,提前回收擔保貸款,並計收利息。
逾期且經追償不能償還的擔保貸款,由擔保基金和經辦銀行按照8:2(即擔保基金承擔80%,經辦銀行承擔20%)的比例承擔。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彌補。對逾期並代償後又歸還的擔保貸款回注擔保基金。擔保貸款代償率達到10%的經辦金融機構,暫停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查明原因,堵塞漏洞,經評估或協商後恢復擔保貸款業務。對不按規定執行的經辦金融機構取消辦理農村婦女創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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