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旨在規範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工及工程建設領域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由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發改委等部門於2018年9月29日印發,共七章四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1日印發的《規定》(京人社監發〔2017〕162號)同時廢止。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分局、司法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市)建設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水務局、園林綠化局、通信管理局、文化委員會、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總工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建設發展局,各省(市)駐京建管處,各建築施工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北京市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精神,規範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工及建築施工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建築法》《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研究決定,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總工會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2018年9月29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工及工程建設領域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國辦發〔2017〕9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務、軌道交通、園林綠化、文物古建、通信工程等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專業(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統稱施工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以及建設單位。

第三條 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專業(勞務)分包企業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工資,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執行本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建設單位職責

第五條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契約約定的比例、洽商變更確認的數額按時足額撥付工程款。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管工作,督促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按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並按月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

第七條 建設單位已經按照契約約定的比例、洽商變更確認的數額支付工程款,但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勞務費導致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報工程項目所在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職責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專職勞資管理員,監督指導專業(勞務)分包企業做好農民工工資工作。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作出《工程建設項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承諾書》(附屬檔案1),並在開工後7個工作日內,將承諾書與專業(勞務)分包企業的承諾書通過網路一併向工程項目所在的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備。

第九條 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對勞務管理負責人、專職勞資管理員、施工隊長進行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培訓。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組織專業(勞務)分包企業使用的農民工在上崗前進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知識培訓。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並負責分解工程款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將該費用轉入其建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契約價款在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其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按項目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施工契約價款在1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以法人單位名義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賬戶資金按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支付台賬,匯集各環節支付清單和支付憑證,形成支付台賬備查,並保存至竣工驗收後兩年。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將專業(勞務)分包企業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契約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全面落實實名制管理規定,在工程項目建立門禁系統或採用移動打卡方式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結合門禁或移動打卡等信息,按月收集並確認《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施工人員工資表》(以下簡稱《工資表》,工期不滿1個月的按《日工資統計表》)《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施工人員考勤表》(以下簡稱《考勤表》)和《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施工人員變更情況周統計表》(以下簡稱《周統計表》),並由工程項目部蓋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人簽字確認後備查。

以上材料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實行維權信息公示制度,在農民工集中生活區或醒目位置設立維權告示牌,明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公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專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全稱和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收集並確認的農民工《工資表》《考勤表》應在維權告示牌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公示過程應製作成影像資料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農民工對公示的《工資表》《考勤表》內容存有異議,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牽頭組織專業(勞務)分包企業和農民工本人重新進行核算,並由三方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根據經公示無異議的農民工工資表,經專業(勞務)分包企業委託授權後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將專業(勞務)分包企業上月農民工工資支付憑證作為支付當月應付人工費(勞務費)的依據。工程完工後,經雙方確認,專業(勞務)分包企業已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按規定與專業(勞務)分包企業辦理工程結算並及時支付剩餘人工費(勞務費)。

第四章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職責

第十七條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做好施工現場勞動用工管理工作,對所招用的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並根據施工項目規模在施工現場配備數量合理的專職勞資管理員。

第十八條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委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通過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向農民工代發工資。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為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與申辦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的銀行網點簽訂《代發農民工工資協定書》,並委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

非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中,有條件的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為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與申辦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的銀行網點簽訂《代發農民工工資協定書》,委託銀行按月足額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第十九條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根據市場定額標準、中標價格及實際情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協商一致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在勞動契約中確定農民工的工資標準。

勞動契約中按日工資約定農民工工資標準的,應參照北京市有關部門公布的當年工資指導線。

勞動契約中實行計件、計量核算農民工工資的,應明確計件、計量標準,並每月對農民工應得的工資進行確認。

第二十條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根據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人工費(勞務費)被拖欠、工程款結算糾紛或墊資施工等理由無故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人員發生變更的,應製作《周統計表》在3個工作日內到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項目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對施工現場農民工的《工資表》《日工資統計表》《考勤表》《周統計表》進行記錄,由施工隊長和班組長簽字,並將複印件加蓋公章後按月報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部備案,不得偽造、變造、隱匿和銷毀。

《工資表》《日工資統計表》應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對承擔工期不足一個月的工程項目,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每日確認農民工工資標準,在工程項目完工後3個工作日內,應按規定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實行班組承包責任制的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與班組負責人簽訂書面承包協定,並將書面承包協定報施工總承包企業備案。不得以包代管,嚴禁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二十五條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作出《工程建設項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承諾書》(附屬檔案1),並在開工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施工總承包企業。

第五章 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防控機制。街道(鄉鎮)在解決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中要發揮基礎性和應急性作用,及時做好現場穩控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事態升級。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及時趕到現場並妥善化解矛盾。必要時啟動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發生欠薪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

公安機關應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嚴厲打擊“非法討薪”或借討薪為由解決經濟糾紛或民事糾紛等嚴重影響政府和企業正常辦公秩序和社會治安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外埠工程項目引發的農民工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後,應及時告知涉事的施工企業和農民工返回工程項目所在地,由屬地相關部門解決。

第二十九條 施工企業要妥善解決好企業內部的勞資、勞務糾紛。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當建立由項目負責人牽頭、建設單位及專業(勞務)分包企業參加的企業矛盾協調小組。發生農民工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企業矛盾協調小組要迅速介入,並及時向施工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報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派專人參與此項工作,及時了解可能出現的企業間的經濟糾紛及企業與農民工勞動爭議,積極配合妥善解決農民工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要加大對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的執法檢查力度。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責令改正、行政處罰及移送司法機關等手段,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事中和事後監管。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施工企業及時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對未按規定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的施工企業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使用了未按相關規定辦理保函的分包企業,在本市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按《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京人社監發〔2018〕206號)的規定歸集為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條 銀行部門應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的監管,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制度、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和企業支付工資情況的查詢要求。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要求,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引發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給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對其新建項目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四條因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企業資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欠薪清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規定完成竣工結算,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者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欠薪清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或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要求,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按照《北京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實施辦法》(京人社監發〔2016〕255號)的規定依法進行社會公布,並按照《北京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備忘錄》(京工商發〔2016〕56 號)的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七條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未按本辦法要求作出《工程建設項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承諾書》或未履行承諾的,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引發極端、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京人社監發〔2018〕205號)的規定歸集為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條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要求,引發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約談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第三十九條對沒有充足資金保障的政府投資項目,相關部門不予審批通過。對未實行工程款過程結算或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由發展改革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四十條 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單位和個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農民工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的“情節嚴重”:

(一)拖欠工資人數在20人以上;

(二)人均欠付金額在5000元以上;

(三)欠付總金額在10萬元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含本數,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的“社會影響較大”是指採取上街遊行、堵路、打橫幅、爬樓、越級到區級以上部門上訪等方式嚴重干擾政府、企業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北京市有關部門公布的當年工資指導線”是指建築業人力資源協會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參照執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指導線後,依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指導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2017年8月1日印發的《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規定》(京人社監發〔2017〕1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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