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印發《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分局、司法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水務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總工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建築施工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規範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行為,到2019年實現基本無拖欠目標,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和市總工會聯合簽署了《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水務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2017年8月1日
規定全文
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行為,切實維護農民工及工程建設領域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務、軌道交通等工程建設領域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統稱建築施工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以及建設單位。
第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的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
第四條 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銀行代發工資,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執行本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建設單位職責
第六條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按照施工契約約定的比例、洽商變更確認的數額按時足額撥付工程款。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管工作,督促總承包企業按月足額將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中的資金轉入專業(勞務)分包企業賬戶當中。
第八條 建設單位已經按照契約約定的比例、洽商變更確認的數額支付工程款,但施工總承包企業拖欠支付勞務費導致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通報工程所在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 施工總承包企業職責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專職勞資管理員,監督指導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工作。
第十條 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管理負責人、專職勞資管理員、施工隊長進行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培訓。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組織專業(勞務)分包企業使用的農民工在上崗前進行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工程項目所在的區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並在開工後10個工作日內將專用賬戶建立情況報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分解工程款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將該費用轉入其建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部應將專業(勞務)分包企業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保存備查。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結合門禁等信息,按月收集並確認《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施工人員工資表》(以下簡稱《工資表》,工期不滿1個月的按《日工資統計表》)《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施工人員考勤表》(以下簡稱《考勤表》)和《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施工人員變更情況周統計表》(以下簡稱《周統計表》),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章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人簽字確認後備查。
以上材料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農民工集中生活區實行維權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設立維權告示牌,明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公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全稱、辦公地址和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
施工總承包企業收集並確認的農民工《工資表》《考勤表》應在維權告示牌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天,公示過程應製作成影像資料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農民工對公示的《工資表》《考勤表》內容存有異議,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牽頭組織專業(勞務)分包企業和農民工本人重新進行核算,並由三方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根據當月農民工工資總額和勞務費確認額,將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中的資金轉入專業(勞務)分包企業賬戶中,並監督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按月足額將工資發放至農民工本人。
第四章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職責
第十七條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做好施工現場勞動用工管理工作,對所招用的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並根據施工項目規模在施工現場配備數量合理的專職勞資管理員。
第十八條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有條件的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為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與申辦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的銀行網點簽訂《代發農民工工資協定書》,並於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後7個工作日內將工資卡信息報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部備案。
通過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的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按月足額將農民工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中。
第十九條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根據建築市場定額標準、中標價格及實際情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協商一致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在勞動契約中確定農民工的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計量核算的,應當每月對農民工應得的工資進行確認。
第二十條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根據勞動契約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無故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在《專業(勞務)分包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到施工項目所在地的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施工項目招投標所在地的市、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完成對《專業(勞務)分包契約》(複印件)和《專業(勞務)分包企業職工名冊(施工人員花名冊)》的備案。專業(勞務)分包企業人員發生變更的,應製作《周統計表》按上述程式在7個工作日內到總承包企業項目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對施工現場農民工的《工資表》《日工資統計表》《考勤表》《周統計表》進行記錄,由施工隊長和班組長簽字,並將複印件加蓋公章後按月報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部備案,不得偽造、變造、隱匿和銷毀。
《工資表》《日工資統計表》應由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對承擔工期不足一個月的工程項目,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每日確認農民工工資標準,在工程項目完工後3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並將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料報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實行班組承包責任制的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應與班組負責人簽訂書面承包協定,並將書面承包協定報總承包企業備案。不得以包代管,嚴禁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五章 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防控機制。街道(鄉鎮)在解決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中要發揮基礎性和應急性作用,及時做好現場穩控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事態升級。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及時妥善化解矛盾。必要時啟動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發生欠薪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應急保障。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嚴厲打擊“非法討薪”或借討薪為由解決經濟糾紛或民事糾紛等嚴重影響政府和企業正常辦公秩序和社會治安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外埠工程項目引發的農民工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後,應及時告知涉事的建築施工企業和農民工返回工程項目所在地,由屬地相關部門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要妥善解決好企業內部的勞資、勞務糾紛。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由項目負責人牽頭、建設單位及專業(勞務)分包企業參加的企業矛盾協調小組。發生農民工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企業矛盾協調小組要迅速介入,並及時向施工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報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派專人參與此項工作,及時了解可能出現的企業間的經濟糾紛及企業與農民工勞動爭議,積極配合妥善解決農民工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要加大對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的執法檢查力度。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責令改正、行政處罰及移送司法機關等手段,加強對建設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事中和事後監管。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建築施工企業及時足額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對未按規定繳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二條 銀行部門應積極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的監管,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制度、銀行代發工資制度,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的查詢要求,發現賬戶資金不足或被挪用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報。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要求的,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引發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給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對其新建項目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四條 因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欠薪清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建築施工企業或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要求,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按照《北京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實施辦法》(京人社監發〔2016〕255號)的規定依法進行社會公布,並按照《北京市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備忘錄》(京工商發〔2016〕56 號)的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必要時報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
第三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規定要求,引發極端或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約談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第三十七條 對沒有充足資金保障的政府投資項目,相關部門不予審批通過。對未實行工程款過程結算或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三十八條 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單位和個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
第三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農民工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拖欠工資人數在20人以上;
(二)人均欠付金額在5000元以上;
(三)欠付總金額在10萬元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含本數,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的“社會影響較大”是指採取上街遊行、堵路、打橫幅、爬樓、越級到區級以上部門上訪等方式嚴重干擾政府、企業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規定不符的,按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