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北京市道路運輸協會是由在京的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客貨場站和運輸服務經營者(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經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批准、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的宗旨是: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服務功能和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政府和社會提供安全、便捷、環保、高效的道路運輸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積極推進“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綠色交通”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本會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範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組織會員開展誠信建設,提高會員的服務質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法規、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貫徹。具體任務是:
1、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標準,推動行業的科學生產、文明生產、安全生產與行業的組織化程度,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促進企業增強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2、代表本行業參與政府有關行業規劃、行業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與行業利益相關的聽證會、論證會等,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訴求;代表行業提出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或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組織或參與對外貿易爭端案件的訴訟活動。
3、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制定職業道德準則以及行規行約並組織落實;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規範行業行為。
4、通過政府授權或委託開展行業統計、監測分析;依法或經授權進行企業資質審查和認定,出具公信證明;參與或承擔制定、修訂有關行業標準和產品標準,組織貫徹並監督實施;協調行業價格爭議;組織或參與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和評審。
5、對遠郊區縣的道路運輸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以及不同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經濟聯繫與合作;協調行業企業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創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
6、組織開展技術開發、技術交流和業務技術培訓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與行業技術進步。
7、開展行業信息交流、信息發布、對外宣傳、出版刊物、業務諮詢、行業評比、招商引資、展覽展銷和國際交往等服務。
8、完成政府、會員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職責與業務範圍
一、協會職責《北京市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明確: 本市道路運輸行業協會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範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組織會員開展誠信建設,提高會員的服務質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法規、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貫徹。
二、業務範圍1、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標準,推動行業的科學生產、文明生產、安全生產與行業的組織化程度,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促進企業增強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2、代表本行業參與政府有關行業規劃、行業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與行業利益相關的聽證會、論證會等,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訴求;代表行業提出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或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組織或參與對外貿易爭端案件的訴訟活動。
3、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制定職業道德準則以及行規行約並組織落實;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規範行業行為。
4、通過政府授權或委託開展行業統計、監測分析;依法或經授權進行企業資質審查和認定,出具公信證明;參與或承擔制定、修訂有關行業標準和產品標準,組織貫徹並監督實施;協調行業價格爭議;組織或參與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和評審。
5、對遠郊區縣的道路運輸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以及不同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經濟聯繫與合作;協調行業企業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創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
6、組織開展技術開發、技術交流和業務技術培訓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與行業技術進步。
7、開展行業信息交流、信息發布、對外宣傳、出版刊物、業務諮詢、行業評比、招商引資、展覽展銷和國際交往等服務。
8、完成政府、會員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北京市道路運輸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北京市道路運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譯名稱:Beijing Road Transport Association,縮寫BR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京的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客貨場站和運輸服務經營者(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經營者)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經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批准、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服務功能和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政府和社會提供安全、便捷、環保、高效的道路運輸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行業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積極推進“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綠色交通”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本會接受上述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北京市豐臺區駱駝灣甲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範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組織會員開展誠信建設,提高會員的服務質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政策法規、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貫徹。具體任務是:
1、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有關道路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標準,推動行業的科學生產、文明生產、安全生產與行業的組織化程度,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促進企業增強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2、代表本行業參與政府有關行業規劃、行業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與行業利益相關的聽證會、論證會等,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訴求;代表行業提出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調查或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組織或參與對外貿易爭端案件的訴訟活動。
3、根據行業發展的要求,制定職業道德準則以及行規行約並組織落實;保障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規範行業行為。
4、通過政府授權或委託開展行業統計、監測分析;依法或經授權進行企業資質審查和認定,出具公信證明;參與或承擔制定、修訂有關行業標準和產品標準,組織貫徹並監督實施;協調行業價格爭議;組織或參與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考核和評審。
5、對遠郊區縣的道路運輸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以及不同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經濟聯繫與合作;協調行業企業與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創造公平、和諧、有序的市場環境。
6、組織開展技術開發、技術交流和業務技術培訓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與行業技術進步。
7、開展行業信息交流、信息發布、對外宣傳、出版刊物、業務諮詢、行業評比、招商引資、展覽展銷和國際交往等服務。
8、完成政府、會員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含企業、企業聯盟及社會團體)和個人會員兩種。凡在京依法取得工商登記法人營業執照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含企業聯盟)、在京依法取得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道路運輸社會團體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批准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後,即為本會會員。個人自願加入本會,可向所在地區協會基層組織提出申請,辦理手續,經批准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4、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加入本會的程式:
1、向本會(或分支機構)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報會員登記表;
2、由本會秘書處審查,並批准;
3、由本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包括行業評比、專業培訓、學術報告、技術交流、國內外考察等;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包括本會會刊、政策法規、信息等;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承擔本會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2、關心本會工作,及時反映情況,組織研究並提交調研報告、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3、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4、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連續3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3、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4、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5、通過重要決議;
6、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由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會議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以及地區性工作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7、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8、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成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便於繼續擔任理事時,理事資格自行終止。由原推選單位提出新的人選,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繼任。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任命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決定重大財務開支。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貫徹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工作任務,根據需要,會長可組織召開會長專題會議,研究行業專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5周歲,會長與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長專題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任命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會長領導下,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4、經會長同意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3、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4、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5、對本會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政府部門資助;
3、有關單位、個人的資助和贊助;
4、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以及對政府、對社會提供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資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負責人離任,須由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和北京市民政局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二十萬元。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變更程式
1、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2、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通過;涉及登記證書其他一般性事項變更,由會長辦公會會審議決定、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 終止程式。
1、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2、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清算後的剩餘資產,在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經北京市民政局同意、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