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臺區地方稅務學會

北京市豐臺區地方稅務學會是中國的一處機構,位於北京市豐臺區。

學會簡介

北京市豐臺區地方稅務學會是豐臺區第一家稅務學會。學會是由豐臺區從事稅收、財政、金融、工商企業和社會各界關心稅收科學研究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是研究稅收科學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主要任務

一是發揮參謀諮詢作用,把握豐臺區稅收經濟工作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產出一批理論上有深度、實踐上有重要指導意義的稅收調研精品,為領導科學決策發揮參謀助手作用;通過集聚優秀人才,打破部門、地區界限,借鑑各部門、各地區的先進作法,實行開放式研究來提高稅收研究水平;二是強化稅企互動,通過與企業會員的座談等方式聽取和反饋企業呼聲、建議、意見,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征管效率和完善稅收改革,起到構建和諧稅收、和諧社會的作用;三通過出版宣傳手冊、組織知識競賽、諮詢培訓、舉辦展覽、研討會等多種方式方法,滿足納稅人和百姓對稅法普及需求。通過以上措施達到服務經濟、服務稅收、服務社會,促進豐臺經濟發展的目標。

組織機構

(一)會長
1. 負責學會全面工作,對學會的工作向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2.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3. 檢查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
4.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 組織本學會開展業務領域內的各項工作。
6. 負責本學會財務管理工作;
7. 負責本學會的隊伍建設。
(二)副會長兼秘書長
1. 負責協助會長工作,對分管的業務部工作向會長負責;
2. 負責對分管的業務部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3. 負責結合市局、區縣局下發的有關制度,制定本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4. 負責根據工作安排和計畫,組織會內幹部的業務學習和培訓;
5. 負責對會員組織培訓及相關會務、會展活動、擬定國內外考察培訓計畫;
6. 負責起草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終工作總結
7. 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副會長
1.負責協助會長工作,對分管的調研部工作向會長負責;
2.負責對分管的調研部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3.負責結合市局、區縣局工作重點,擬定本會的調研工作計畫;
4.負責組織編寫《稅務學會會員》季度期刊、稅收宣傳手冊及稅收宣傳相關書籍;
5.聯繫地方稅務、財政、經濟、教育和學術界開展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理論、制度和管理方式的研究和探討;
6.研究探索地方稅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的意向、意見和辦法,及時向學會、業務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傳遞信息及推薦研究成果,凡屬比較完善可行的調研報告、論文向相關媒體、刊物推薦,進行宣傳交流;
7.總結交流地方稅收管理的經驗,組織評議區地方稅收學術研究成果。
(四)調研部
1.負責協助副會長工作,對分管的調研部工作向副會長負責;
2.負責結合市局、區縣局工作重點,擬定本部調研工作計畫及實施方案;
3.組織本部工作人員編審、撰寫、校對《稅務學會會員》季度期刊、稅收宣傳手冊及稅收宣傳相關書籍;
4.組織地方稅務、財政、經濟、教育和學術界開展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理論、制度和管理方式的研究和探討;
5.研究探索地方稅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具體解決的意向、意見和辦法,及時向學會傳遞信息及推薦研究成果,形成比較完善可行的調研報告、論文提交學會。
(五)業務部
1. 負責協助副會長工作,對分管的業務部工作向副會長負責;
2. 根據市區地稅局和學會的工作安排,制定具體的學會幹部業務學習和培訓計畫;
3. 根據市區地稅局和學會的工作安排,制定具體的學會會員培訓計畫;
4.組織培訓教材和製做幻燈片,以書面文字及電子版面形成系統、規範的培訓教材;
5.開展與稅收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工作,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上級單位及納稅單位、個人委託,開展地方稅收宣傳、諮詢等業務活動。
副部長:劉會欣
1. 協助部長工作,對分管的業務部工作向部長負責;
2. 組織實施具體的學會幹部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
3. 組織實施具體的學會會員培訓活動;
4.負責培訓教材的蒐集、整理、印刷、裝訂、發放工作;
5.開展與稅收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工作,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上級單位及納稅單位、個人委託,開展地方稅收宣傳、諮詢等業務活動。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北京市豐臺區地方稅務學會。英譯名稱為:Beijing Fengtai Local Taxation Institute 英譯名稱為:BFLTI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北京市豐臺區地方稅務局、企事業單位和財稅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豐臺區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學會宗旨: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路線、方針、政策,自學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首都經濟建設為目標,服務於北京市豐臺區地方稅收事業,研究探討稅制改革,加強地方稅收理論建設,增進中外稅收領域學術交流,為推進首都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學會作為稅務部門與納稅人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北京市豐臺區地方稅務局和北京市豐臺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學會業務範圍:
(一) 學習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本市關於地方稅收、財政的政策法規,為豐臺經濟發展服務;
(二) 組織和聯繫地方稅務、財政、經濟、教育和學術界開展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理論、制度和管理方式的研究和探討;
(三) 研究探索地方稅收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解決的意向、意見和辦法,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上級業務主管單位傳遞信息及推薦研究成果,凡屬比較完善可行的調研報告、論文向相關媒體、刊物推薦,進行宣傳交流;
(四) 開展與稅收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工作,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上級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納稅單位、個人委託,開展地方稅收宣傳、諮詢、學術研究、人員培訓、編輯專業書刊等業務活動;
(五) 加強與國內和各市、區縣各有關學會、協會的協助和交流;促進地方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 有組織、有計畫地與國內、國際稅收研究機構建立聯繫,開展國內、國際間和友好城市、區縣間的學術交流活動;
(七) 總結交流地方稅收管理的經驗,組織評議區地方稅收學術研究成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章程;
(二) 有自願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 在本市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從事財稅理論的研究人員和從事財稅、財會專業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學會決議;
(二) 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標準為團體會員每年度5000元,於每年的3月31日前繳納;個人會員不繳納會費;
(五) 向本學會提供反映業務和有關業務情況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北京市豐臺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學會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職位;
(八)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的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組織本學會開展業務領域內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本學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向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學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監督本學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學會成員違反紀律、損害本學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學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學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討論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費。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協定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業務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5年 10 月 27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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