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巧娘工作室發展協會

北京市東城區巧娘工作室發展協會是東城區社會組織指導服務中心培育發展的首家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共有會員300餘人,主要為社區下崗失業、低保貧困、無業殘疾、離休退休婦女。協會充分發揮了社會組織的協調作用,圍繞和諧社區建設、居民才藝資源整合和展示、居家就業探索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在為巧娘們積極搭建實現自身價值、緩解生活壓力、服務廣大市民的平台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項目介紹:製作包括中國結、絲網花、陶藝、布藝、珠藝、十字繡、風箏、刺繡、鉤編等十幾個項目,作品具有濃郁的民族傳統文化特色,被廣泛用於各種慶典、外事、旅遊、建築、庭院、汽車裝飾、節日禮品。

合作需求:尋求與其他手工藝品專業人士交流探討,進一步拓寬視野,提升設計水準,豐富作品內涵,產品推介等。

聯繫人:鄭全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北京市東城區巧娘工作室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東城區婦女聯合會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東城區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黨的十七大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團結、依靠社會各界的力量,推動東城區“巧娘工作室”不斷向市場化、規範化發展。通過巧娘工作室的良好發展,幫助東城區貧困、失業、殘疾婦女等弱勢群體逐步走出貧困,豐富她們的精神文化生活,為維護社區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東城區婦女聯合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城區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對全區各個巧娘工作室的產品在設計、開發、銷售等方面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不定期的組織巧娘參加手工技能培訓。

(三)幫助巧娘工作室搭建手工作品的推介、銷售平台。

(四)組織、協調巧娘工作室參加各種外事接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組成。本協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部分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與退會。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一)入會。具備條件的團體或個人加入本協會,應提出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二)退會。會員自願退會,提出申請後會員資格終止。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按章程規定的程式參與協會內部事務的管理;

(四)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優先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認真承辦協會委託的事項;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維護協會合法權益與社會形象;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人選;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一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應由理事會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應提前請假,無故超過三次不出席會議的取消理事資格。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模範遵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會章程和規章制度;

(二)在本協會內有一定的威信和影響;

(三)認真遵守職業道德,辦事公正,作風正派;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協會工作,有一定時間和能力行使理事職責。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負責開展日常工作,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根據新情況提出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外的工作;

(三)制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受理事會委託吸收新會員,地,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負責處理協會的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2人。監事長可專任或由一名副理事長兼任。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各部門、單位、協會和個人資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團體會費。交納會費時間為每年的1月至3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東城區婦女聯合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由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方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2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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