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遊條例

《北京市旅遊條例》於2017年5月26日經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於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簡介

2016年7月,《 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隨後的10個月中,又進行過2次修改和審議。 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北京市旅遊條例》被表決通過,該條例於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條例規定,7類非法一日游行為,將由旅遊、工商、交通、城管執法等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類行為包括未取得導遊證從事一日游;擅自散發一日游小廣告;發布一日游虛假信息;以不合理低價非法攬客;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擅自變更行程或甩團、甩客;在景區內及其周邊地區,追逐、攔截旅遊者,索要物品,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及其他情形。

條例對景區擴音喇叭噪音擾民的問題提出限制,規定景區允許使用擴音設備的,應當劃定使用區域和時間,明確擴音設備的使用要求,噪聲排放不得超過50分貝。

條例還增加了景區應當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的內容。規定景區應當根據接待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停車場、免費公共廁所以及符合環境衛生、通信、安全保障、無障礙等要求的配套服務設施。

此外,條例鼓勵旅遊經營者利用皇城文化、老北京文化以及名人故居、博物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開發特色旅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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