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中國是世界最大的香菸生產國和消費國,菸民超過3億人,被動吸菸者約有7.4億人,包括1.8億兒童。世界衛生組織表示,內地每年有100多萬人死於吸菸引起的各種疾病。據調查,我國二手菸暴露率最嚴重的3個場所依次為,公共場所72%、家庭67.3%、工作場所63%。中國控煙協會公布的一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男性教師吸菸率50.2%、男性醫生吸菸率47.3%、男性公務員吸菸率61.0%。這三類人群中,男性公務員吸菸率最高。吸菸的公務員中有52.7%表示從未戒菸,僅有37.3%表示近期有戒菸願望。很多領導幹部長期吸菸,不僅對自己身體有害,而且不利於單位創建無菸環境,沒有起到好的示範作用。
出台過程
201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列為立法預調研項目。2012年3月,《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專家建議稿)》正式面向公眾徵求意見。
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啟動“無煙機關”的創建。
2013年4月17日北京市人大召開《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立項論證協調會,正式啟動政府立法程式。
2014年7月底,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首次對京版控煙條例草案進行一審,9月進行二審。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該條例將於2015年6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同時廢止。
2015年4月12日,該條例實施倒計時50天宣傳活動於在京啟動。啟動儀式以“依法控煙,愛在身邊”為主題,通過解讀“史上最嚴”控煙條例,發起控煙手勢評選、控煙公益微行動、“無煙北京”微信公眾號上線等活動。中央電視台主持人敬一丹、郎永淳,北京電視台主持人悅悅及“我是大醫生”主持團現場受聘為北京市控煙形象大使。
條例重點
《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明確所有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室內區域及公共運輸工具禁止吸菸,約定文保單位、體育場及部分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室外場所禁止吸菸。基於保護婦女兒童的目的,該條例對室外禁菸區域做出更嚴格的規定,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幼稚園、中國小校、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等均被列入室外禁菸範圍。
該條例明確規定,個人不得在排隊等候隊伍中吸菸,否則將被處以50元人民幣罰款,拒不改正的最高可處200元罰款。同時,禁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也要肩負起禁菸責任,違者將受到處罰。
2015年6月1日起,公眾發現有人在“禁菸區域”吸菸,可以撥打北京市統一舉報電話12320,也可通過“無煙北京”微信進行投訴。
條例全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北京市控制吸菸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條為了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
對吸菸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本市控制吸菸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管理與自律相互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守法、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控制吸菸工作的領導,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控制吸菸工作的財政投入,推進控制吸菸工作體系建設。
第五條本市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相關行政部門的控制吸菸工作,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監督,開展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培訓,監測、評估單位的控制吸菸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對在控制吸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控制吸菸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菸的政策、措施,開展控制吸菸的衛生監督管理,受理違法吸菸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定期向社會公示查處情況。
教育、文化、體育、旅遊、交通、工商、公安、園林綠化、食品藥品監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菸草專賣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開展宣傳培訓,組織監督檢查。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本轄區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八條本市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全市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控制吸菸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監督。
第九條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
第十條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菸:
(一)幼稚園、中國小校、少年宮、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二)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三)體育場、健身場的比賽區和坐席區;
(四)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菸的室外區域。
第十一條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劃定吸菸區。
吸菸區的劃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明顯的指示標誌和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二)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依法劃定禁止吸菸區域,制止違法吸菸和不文明吸菸行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控制吸菸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實施全面禁菸。
第十三條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菸場所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
(三)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提供菸具和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菸檢查工作,製作並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內的吸菸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監控吸菸行為,加強對禁止吸菸場所的管理。
第十四條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和排隊等候隊伍中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菸者,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
第十五條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內發現吸菸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
(三)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六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吸菸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的違法行為,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建立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登記。
第十七條本市提倡減少和戒除吸菸行為。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菸行為的干預工作,設立諮詢熱線,開展控制吸菸諮詢服務,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菸服務。
第十八條全社會都應當支持控制吸菸工作。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勸阻違法吸菸行為、監督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開展控制吸菸工作、提供戒菸服務等活動。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採取措施預防學生吸菸,對學生開展吸菸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幫助吸菸的學生戒菸。
教師不得在中國小生面前吸菸。
第二十條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禁止菸草製品銷售者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
(二)在幼稚園、中國小校、少年宮及其周邊100米內銷售菸草製品;
(三)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非法銷售菸草製品。
第二十一條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或者變相發布菸草廣告;
(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設定菸草廣告;
(三)設定戶外菸草廣告;
(四)各種形式的菸草促銷、冠名贊助活動。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控制吸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有權進入相關場所並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核實,有權查看相關場所的監控、監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等證據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併如實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菸的,由市或者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亂扔菸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市容環境管理的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菸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菸草專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菸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菸草專賣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菸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菸草專賣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菸草製品銷售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菸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通過信息網路非法銷售菸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不聽勸阻,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同時廢止。
具體實施
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衛計委宣布成立控煙監督執法協調小組,負責整合資源和相關執法力量,協調組織北京市控煙監督執法。同時市民發現違規吸菸行為可以進行舉報。北京市控煙監督執法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北京市愛衛辦、北京市衛生監督所以及北京市公共衛生熱線服務中心等。
北京市還將讓有條件的黨政機關、賓館、飯店等利用煙霧報警器、濃度檢測設備、視頻監控等手段監控吸菸行為。對學校、醫療機構、黨政機關等重點控煙場所,逐步推行不良記錄公示制度,違反《條例》被查處過3次及以上的重點控煙場所,將把不良記錄在這些單位的醒目位置或政府機關網站上公示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