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信息
北京市志願者管理辦法(試行)》在2010.10.30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首都志願者隊伍建設,促進志願者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推動首都志願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志願者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發[200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志願者,是指出於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在全市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願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鼓勵、引導志願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註冊,成為註冊志願者,以便參與志願服務,享受專業培訓、服務認證、權益保護、表彰激勵等服務。
第二章 招募與註冊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可採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願者招募機制、穩定通暢的招募渠道。
(一)志願者組織可根據志願服務項目和崗位需求情況,通過報紙、電視、網路、廣播、信息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有關志願者需求數量、崗位要求和報名方式等招募信息,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二)志願者組織可深入社區、農村和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志願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動員熱心公益的廣大市民特別是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願者隊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建立全市志願者註冊制度。申請成為註冊志願者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
(二)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願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志願北京”網站(www.bv2008.cn)為全市統一的志願者註冊網路平台。各註冊機構應建立健全註冊志願者檔案管理系統,實現網上註冊和管理,促進註冊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信息化。
充分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和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現有的註冊管理系統的作用,建立對接機制,與全市統一的志願者註冊管理系統實現有效對接。
第七條 市志願者聯合會及其委託的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註冊機構(以下簡稱“註冊機構”)。
(一)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可依託“志願北京”網站或通過電話等方式,向市志願者聯合會提出開展註冊工作的申請,接受市志願者聯合會的註冊委託。
(二)市志願者聯合會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委託開展註冊工作的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名單。
第八條 志願者註冊程式如下:
(一)凡符合志願者註冊條件並志願從事志願服務的個人,可通過網路、電話或直接到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等方式向註冊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志願者註冊登記表》,提供個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參加的志願服務的類別、方式、時間等必要信息。申請人身份證號是註冊的必要認證信息。
(二)註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後,註冊機構為申請人統一編號,發放北京市志願者卡,並將申請人的有關信息錄入志願者資料庫。
第九條 志願者卡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統一製作,委託註冊機構負責向註冊志願者發放。
第十條 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統一確定志願者卡號編制規則,志願者卡號與志願者身份證號相匹配,在註冊系統中將志願者身份證號作為後台信息予以管理和保密,志願者卡上不出現個人身份證號。志願者卡號一人一號,終生使用。在志願者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履行志願者義務等情況下,應由原註冊機構註銷其志願者卡號,被註銷的志願者卡號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一條 志願者卡集身份標識、註冊登錄、激勵表彰等功能於一體,是志願者的身份卡、信息卡、計時卡、榮譽卡。
(一)身份憑證。志願者卡是志願者身份的標識,志願者可憑志願者卡參加志願服務、培訓、公益實踐等活動。
(二)信息管理。志願者憑志願者卡號及密碼可登錄“志願北京”網站,進入個人管理模組,查詢、修改個人信息。
(三)服務計時。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由志願服務的組織者對志願者服務時間進行計時,經相關志願者組織認定後記錄進志願者卡;社區志願服務等經常性志願服務,由社區居委會或服務對象及志願服務組織者對服務時間提供證明,經相關志願者組織認定後記錄進志願者卡。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四)榮譽激勵。志願者卡號具有唯一性,可由志願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也是對持卡志願者的一種激勵。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志願者的身份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二)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志願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請求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七)對志願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要求志願者組織出具參加志願服務的證明。
(九)申請註銷註冊志願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相關信息,如有信息變更及時聯繫修改。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定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
(四)自覺維護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
(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七)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八)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九)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四條 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巨觀指導,市、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給予積極配合併進行業務指導;依託市、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對志願者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 加強日常管理,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與支持。
(一)鼓勵志願者使用全市統一的標識,提倡各類志願者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佩戴以全市統一標識為主體圖案的標誌。
(二)註冊機構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新註冊志願者進行宣誓。志願者誓詞:“我是北京志願者,為使我們的國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環境更安全,我要團結身邊的人,投身其間。面對需求,我要行動。我承諾,我將竭盡所能,參加公益活動,幫助困難人群,真誠關懷有需要的人士,為他們帶來溫暖。”
(三)志願者的培訓工作主要由註冊機構或授權的有關單位、機構、組織負責,對於普通志願者,可通過初次培訓、階段性培訓和臨時性培訓等方式,進行權利義務、服務理念、服務態度、服務技能等方面的基礎性培訓;對於骨幹志願者可通過集中輪訓、參觀學習、經驗交流、考察觀摩等方式進行專業服務技能、項目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點培訓,不斷加強和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堅持自願和力所能及的原則,要通過與志願者組織或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定書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權利、義務、責任。
(五)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或組織者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證明,志願者組織予以認定並記錄,作為對志願者評價認證和激勵表彰的主要依據。
(六)建立健全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互助服務、返還服務等制度,把提供志願服務與優先享受志願服務結合起來,在志願者本人需要幫助時,可優先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
(七)對拒不履行義務或在志願服務過程中由於未遵照相關規定而對服務對象、志願者組織或其他志願者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可對其進行警告、取消註冊志願者身份。
(八)志願者組織應落實和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如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志願者造成損害,志願者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志願者要求有關服務對象賠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九)志願者組織在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與志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中,由志願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經常性志願服務中,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可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志願者可在志願者組織的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志願者組織應當發揮志願者的能動性,探索志願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的需求對接機制和項目管理機制,實現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和民眾接受志願服務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志願者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志願服務需求進行調查和評估。在調查評估過程中,要突出重點,關注民生領域的日常需求,關注弱勢群體。按照“服務對象所需、志願者所能”的原則,提出志願服務需求計畫,開發志願服務項目,及時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吸引志願者廣泛參與。
依託“志願北京”網站,建立全市統一的志願服務需求信息發布和服務對接平台。
(二)鼓勵志願者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意願,組成項目小組,根據需求計畫自主認領服務項目,在各類志願者組織的統籌安排和合理調配下,為服務對象提供志願服務,實現志願服務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三)認領項目確定後,各項目小組要在志願者組織的指導下,設計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明確服務項目的總體目標、職責分工、實施步驟和評估監督等要求,並按照項目方案分步組織具體實施,保證志願服務活動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四)志願者組織要加強志願服務項目品牌化建設,鞏固傳統項目,拓展創新項目,做好項目的方案策劃、服務承接、資金籌集、公關宣傳、督導評估、總結完善等各個環節的工作,打造優質服務品牌,逐步開發一批符合實際、社會所需、效果明顯、影響廣泛的志願服務項目,建立多層次、多元化、開放式的志願服務項目庫。
(五)志願者組織可依託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通過簽訂協定、命名掛牌等形式創建志願服務基地,探索建立志願者經常性、就近就便開展志願服務的有效機制。
第五章 表彰與激勵
第十七條 建立全市志願者星級認證制度。註冊機構根據志願者服務的時間累計及服務評價情況,認定其為北京市一至五星志願者。星級志願者佩戴相應標誌,同時在“志願北京”網站進行標註和宣傳。
(一)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200小時、500小時的,可分別認定為“北京市一星志願者”、“北京市二星志願者”、“北京市三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對其進行註冊的志願者組織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備案。
(二)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四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具有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團體會員資格的註冊機構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三)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五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認定。
第十八條 建立全市志願者獎章授予制度。根據志願者註冊以後從事志願服務的時間與績效,授予不同級別的志願服務獎章。獎章獲得者佩戴相應標誌,同時在“志願北京”網站進行標註和宣傳。
(一)志願者自獲得“北京市五星志願者”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一定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一定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等有關部門組織,評選結果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二)志願者自獲得銅質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較大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較大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等有關部門組織。
(三)志願者自獲得銀質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
(四)連續專門從事志願服務超過1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上述級別獎章。
(五)獎章授予可視實際情況定期舉行。
第十九條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志願者表彰激勵機制。
(一)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會同市、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等有關部門,將定期具體組織開展優秀志願者、優秀志願服務項目、志願者工作突出貢獻集體與個人等評選表彰。
(二)引導和鼓勵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開展相關評選表彰活動,評選表彰的項目及結果應按相關程式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條 在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中,志願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經常性志願服務,根據具體情況,可適當給予上述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通過組織療養休養、免費體檢等方式對優秀志願者進行慰問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和文化宣傳設施,廣泛宣傳實踐中湧現出的優秀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其典型事跡,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有利於志願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冊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社會工委、市社會辦負責具體解釋。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