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原始名稱為平谷縣城鄉個體勞動者協會,成立於一九八三年九月四日,當時並無編制,也沒有專人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直到一九八七年八月三日,平谷縣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工商局成立個體勞動者協會,並給了四個人的編制以後,個體勞動者協會才正式開展工作。
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從成立以來,會員代表大會共歷經四屆,第一屆選舉個體戶任蘭英同志為主任委員,同屆會長為工商局副局長趙寶山同志兼任,第二至第四屆會長均為工商局副局長康秀田同志兼任,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目前正在醞釀中,預計二零零四年春季將舉行換屆選舉。
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下設宣傳部、服務部、維權部、辦公室和一個擔保公司。並下設九個分會:城關分會、東高村分會、馬坊分會、馬昌營分會、峪口分會、華山分會、張辛莊分會、韓莊分會和桃園果品行業分會。組織機構負責任如下:
會長:康秀田
秘書長:楊洪章
辦公室主任:沈德文
宣教部部長:路華清
服務部部長:路啟瑞
維權部部長:張志民
城關分會會長:李全山
東高村分會會長:宋振旺
馬坊分會會長:李清華
馬昌營分會會長:徐仕富
峪口分會會長:張俊來
華山分會會長:羅世珍
張辛莊分會會長:姚景儀
韓莊分會會長:於慶泉
桃園果品分會會長:劉淑環
擔保公司由康秀田會長任董事長
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至二零零三年六月底,有個體會員6590人,團體會員8024戶,他們目前是促進平谷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主要職責
(一)?教育並組織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二)?協調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為私營個體經濟的培育、發展提供服務;
(三)?維護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合法權力和利益,反映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四)?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幫助解決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和企業質量認證工作;
(六)?開展調查研究,舉辦研討會、總結髮布調研成果,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七)?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管理工作,組織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進行自我管理;
(八)?幫助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辦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須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有關事項;
(九)?興辦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十)?向社會宣傳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先進典型、先進人物;表彰先進,推介代表人士;組織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一)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並參加有關活動。
機構設定
服務部
1、負責對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會員生產經營活動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
2、做好私個協會會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會員技能鑑定和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3、負責組織私營企業會員參加經貿洽談活動和出國出境考察活動,並負責辦理會員因商務出國護照及護照的存放工作。
4、負責抓好重點戶的聯繫工作。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維權部
1、協助宣傳部做好對會員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工作。接受會員法律諮詢,代理會員調節經濟糾紛,代理會員訴訟工作。
2、負責做好會員與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工作。
3、負責接受廣大會員的投訴或接受會員委託,代表會員向有關行政機關訴訟。
4、負責接待、處理會員來信來訪工作。
5、認真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宣傳教育部
1、組織和參與調查研究,抓好信息工作,及時向領導傳達綜合信息和反饋各方面動態為領導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可靠依據。
2、制定和實施私個協宣傳報導工作計畫,做好私個協重大活動和私營個體會員年終評優及先進事跡的宣傳工作。“一報一刊”的發放工作。
3、擬定法律規則培訓計畫,負責開展會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組織指導系統文化體育活動。
4、聯繫上級宣傳部門及新聞媒體做好對外宣傳服務工作。
5、負責對會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方面的調查研究,總結典型經驗,做好宣傳和推廣工作。
6、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其他各項工作。
辦公室
1、負責公文收發運轉、印製,催辦查辦和印簽管理工作。
2、負責後勤保障,內部生活福利,來客接待等行政事物。
3、負責財務管理,會費收繳,車輛管理等工作。
4、承擔縣私營個體經濟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辦理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北京市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簡稱北京市平谷區私個協。
第二條 北京市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是全區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組成,經北京市平谷區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北京市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宗旨是:以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引導、培育私營個體經濟健康發展,團結、教育全區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守法經營,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發揮協會辦事機構的"服務、教育、宣傳、協調、監督"職能作用,促進私營個體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四條 北京市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和北京市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指導,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第六條 接受北京市平谷區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協會註冊資金五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教育並組織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二)協調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輿論監督,為私營個體經濟的培育、發展提供服務;
(三)維護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合法權力和利益,反映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四)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幫助解決私營企業、個體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五)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定和企業質量認證工作;
(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私營個體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七)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對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管理工作,組織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進行自我管理;
(八)興辦私營企業和個體的福利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九)幫助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辦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有關事項;
(十)向社會宣傳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先進典型、先進人物;表彰先進、推介代表人事;組織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一)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及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並參加有關活動;
(十二)承擔北京市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負責區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北京市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的會員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四)要求維護自已的合法權力和利益;
(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興辦的福利;
(六)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信守職業道德,熱心為民眾服務;
(四)遵守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
(六)維護本會的權益和聲譽。
第十一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北京市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會員代表及領導成員(理事、常務理事等)的產生須經充分醞釀協商民主選舉。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人選;
(三)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職責。會員代表大會有4/5的會員代表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員代表大會有2/3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的事項為有效決議。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需由代表大會審議的突發情況、特殊問題,由其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待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並追補審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關,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四)委任副秘書長,確認常務理事人選;
(五)審批會員;
(六)對內部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委任有關負責人選;
(七)提名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八)聘請名譽會長;
(九)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計畫;
(十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接受國內外對發展私營個體經濟的捐贈;
(十三)其它職責。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一)(三)(五)(六)(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法律、法規及規章開展活動;(四)監督協會財務狀況;(五)對協會及其領導成員違法亂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和頒布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它有關重要事務。
第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本會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並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轉讓。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按規定從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中撥付和會員繳納會費。每年會員繳納會費的10%上繳市私個協會,剩餘部分主要用於協會為會員服務的各類活動和日常辦公開支。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會自我發展、自我積累所獲得的收入,按有關規定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開支。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原則上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告,理事會審議通過,待代表大會召開時向大會報告並審議追認;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清理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由理事會向原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一般性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向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登記後方有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北京市平谷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