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市政府授權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 (二)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單位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京政發 [2003]18 號),組建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為市政府直屬正局級特設機構。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根據市委決定,市國資委成立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市政府授權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
(二)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六)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對區縣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內設辦公室(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處、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黨群工作處(黨委組織部、黨委統戰部)、宣傳工作處(黨委宣傳部)、規劃發展處、企業改革處、研究室、企業改組處(北京市企業兼併破產和企業再就業工作辦公室)、人事處(機關黨委)、業績考核處、老幹部處、統計評價處(清產核資辦公室)、產權管理處、紀委(監察處)、綜合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處、董事會工作處、監事會工作處(北京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審計事務處)、信訪工作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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