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關村生物工程和新醫藥企業協會

協會宗旨是團結區內外生物工程和新醫藥企業及關注生物工程和新醫藥產業發展的其他專業機構。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中關村生物工程和新醫藥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ZHONGGUANCU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 BIOTECH.& PHARMA)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生物工程和新醫藥產業的發展,增進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以及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反映企業呼聲,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實現行業自律。
協會主要工作是:
開辦專題研討、論壇、培訓、技術沙龍;
開展行業調研,對有關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組織會員列席政府有關工作會議,建立正常的檔案傳閱途徑,宣傳國 家各項政策和法令、法規;
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規範行業競爭;
創造融資機會,提供技術與資本結合的渠道;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創辦會刊,設立網站,舉辦聯誼活動。
協會接受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中關村生物工程和新醫藥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ZHONGGUANCU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OF BIOTECH.& PHARMA)
第二條 本團體由北京四通天壇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四環製藥廠、北京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產業促進中心等13家生物工程和新醫藥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中關村科技園區和北京市其他生物工程和新醫藥企業及相關企業,增進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以及其他相關組織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反映企業呼聲,維護其合法權益,拓展深層次交流與合作,促進北京生物工程和新醫藥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註冊金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 開展行業調研,對有關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供政府參考;
(2) 組織會員列席政府有關工作會議,建立正常的檔案傳閱途徑,宣傳貫徹國家各項政策和法令、法規;
(3) 舉辦新產品、新技術推介會,提供市場信息;
(4) 建立行業技術信息網路,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5) 建立創新技術評價體系,對本領域內的新技術、新產品進行評價;
(6) 開辦專題研討、論壇、培訓、技術沙龍;
(7) 創造融資機會,提供技術與資本結合的渠道;
(8) 創辦會刊、設立網站,舉辦聯誼活動。
(9) 建立固定渠道,加強與政府溝通,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生物工程和新醫藥企業;
(四) 關注生物工程和新醫藥產業發展的其他相關專業機構;
(五) 願意參加本團體活動,並熱心支持本團體發展的中關村科技園區外生物工程和新醫藥企業。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二、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及碩士、博士)職稱,從事生物工程和新醫藥工作的科技人員;
(二)熱心本團體工作並積極支持本團體發展的有關部門的管理幹部;
(三)從事生物工程和新醫藥工作,雖無中級以上職稱但有一定貢獻者。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個人(合法公民),承認並遵守本團體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年。理事長採取輪流制,不得連任。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原則上不再擔任理事長。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五)利息;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本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0年 11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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