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工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管理,提高壓力容器設計質量,根據化學工業部發布的《化工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化工系統從事壓力容器設計審批的人員,必須按照本規則進行資格認可,並取得《化工壓力容器設計審批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後,方可被所在單位聘任,從事設計審批工作。
第三條 審批人員類別分為“審核人員”和“審定人員”,審批項目原則上分為“第一、二類壓力容器”、“第一、二、三類壓力容器”,具體審批項目應與所在單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准書”中所批項目相對應。
第四條 新申請取證的單位應由負責審批的主管部門在該單位設計資格審查的過程中,對審批人員進行考核認可。
第五條 審核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壓力容器設計的校核工作三年以上,有較豐富的設計、校核經驗,所設計和校核的壓力容器在製造和使用過程中經得起考驗;
(二)具有較全面的壓力容器設計專業知識的高級工程師或工程師;
(三)熟悉並指導設計、校核人員正確執行有關規程、規定、標準和技術條件,能解決設計、製造、安裝和生產中的技術問題;
(四)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技術方針、政策,工作責任心強,專業技術知識較全面,能保證壓力容器設計質量。
審定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壓力容器設計的審核工作三年以上;所審核的壓力容器在製造和使用過程中經得起考驗;
(二)能帶動各級設計人員在設計過程中全面貫徹有關規程、規定、標準和技術條件;
(三)熟悉國家的技術方針、政策,把握重要壓力容器設計方案的先進可行、安全可靠和經濟合理性,並能對關鍵性技術問題作出正確決定。
第六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十年。期滿後應按本規則規定,重新申請資格認可。
第二章 審批人員資格申請、考核與審批
第七條 審批人員資格申請、考核與審批工作,由批准所在單位壓力容器設計資格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 申請資格認可的人員須填寫“審批人員資格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並附一份壓力容器設計、校核、審核、審定的經歷和典型作品表,由所在單位統一報到主管部門。
第九條 主管部門應組織有較強工作責任心和豐富設計經驗,並具有審批人員資格的高級工程師組成審批人員資格考核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資格認可的人員進行考核和評審。
第十條 審批人員資格考核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員進行考核後,應在“審批人員資格申請表”中填寫考核成績和評審意見,並送交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對考核合格的人員,由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資格證書》由化學工業部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 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需增加審批類別、項目或更換《資格證書》時,應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進行資格認可。
第三章 考核內容、方法及評定
第十三條 審批人員資格考核分為基本條件、理論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的考核三方面內容:
(一)基本條件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考核;
(二)理論知識的考核內容包括: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及管理有關條例、規程和規定,以及GB150-89、151-89等技術標準、規範中應掌握的相關知識;
(三)實際工作能力的考核內容包括:申請者的設計水平,以及對設計圖紙的審批能力。
第十四條 審批人員資格考核的方法可在核查並確認申請人員符合審批人員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採取書面考試和口頭答辯兩種方式。
第十五條 申請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批准其審批資格:
(一)基本條件符合第五條的有關規定;
(二)理論知識的考試達到及格成績;
(三)對實際工作能力考核,申請人員應能較熟練、較正確地回答考核人員提出的問題。
考核題目和評定標準由審批人員考核評審委員會擬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對審批人員的資格及工作情況的考核應作為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取證、換證及抽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審批人員應嚴格履行職責,如在設計檔案及圖紙的審查中出現漏審、錯審等重大質量問題,由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審批人員工作單位變動時,須報主管部門備案。如繼續從事壓力容器設計審批工作,須經調入單位的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九條 對審批人員的資格考核,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直至取消其資格或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審批人員資格認可考核工作所需費用,由申請考核的人員所在單位負擔。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