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包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包頭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工作分工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包頭市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藥品(含中藥、蒙藥等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起草包頭市食品安全、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推動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協調、督促包頭市有關部門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三)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食品安全相關管理規範和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生產、經營等的行政審批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全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和國家藥品標準及醫療器械標準;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等的行政審批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的監督檢驗檢測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抽驗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及藥物濫用監測體系,並組織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

(七)依法查處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各類行為;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受理和處理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投訴舉報;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

(八)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負責建立和落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九)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網路監管體系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監督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承擔執業藥師註冊的相關工作。

(十一)指導和督查旗縣區、稀土高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十二)承擔包頭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推動健全協作聯動機制;

(十三)承辦包頭市人民政府以及包頭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包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起草審核重要報告、領導講話和綜合性文稿;承擔機關綜合協調、信息報送、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組織人大議案、政協提案承辦工作。

(二)食品藥品綜合科

承擔包頭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調查研究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提出意見建議;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治理整頓和聯合檢查行動;制定並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負責擬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抽驗計畫並組織實施,發布相關抽驗信息;負責協調和指導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和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協調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有關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對旗縣區、稀土高新區和相關部門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

(三)人事科

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隊伍建設、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幹部培訓、考核獎懲、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監督實施相關涉藥從業人員資格準入制度;管理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員對外交流學習、離退休人員等工作。

(四)財務裝備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管理;負責局系統罰繳分離及罰沒票據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局系統車輛、服裝等執法裝備的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規科

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政策研究並提出建議意見;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和清理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法治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

(六)行政審批科

貫徹執行有關食品藥品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部門有關行政審批工作制度;按許可權承擔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工作;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批工作。

(七)食品生產監管科

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監督指導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和安全管理規範的實施;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督檢查;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八)食品流通監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監督指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和安全管理規範的實施;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九)餐飲服務監管科

掌握分析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監督指導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和安全管理規範的實施;組織實施餐飲消費環節監督檢查;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十)藥品化妝品生產監管科(蒙中藥監管科)

掌握分析蒙中藥安全形勢並提出工作建議;監督實施國家藥品、化妝品標準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配合有關部門在生產環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藥品生產企業、市級醫療機構使用藥品質量和醫療機構製劑室的日常監管;負責藥品生產企業質量授權人變更的備案;負責藥品的包裝、標籤、使用說明書及醫藥包裝材料的監督管理;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化妝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藥品化妝品流通監管科

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流通環節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連鎖總部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化妝品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醫療器械監管科

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負責依法對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負責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市級醫療機構以及藥品批發兼營醫療器械企業的日常監管;組織實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淘汰工作。

(十三)食品藥品稽查局(包頭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包頭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

負責擬定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稽查執法、專項整治、案件查處、應急處理、產品召回等工作,依法組織查處跨區域或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協調與公安機關聯合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相關工作;監督管理中、蒙藥材集貿市場和藥品交易會;負責“12331”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投訴舉報的受理,對投訴舉報信息進行分流、督辦、回訪、匯總、統計分析、歸檔等工作,指導督促基層“12331”投訴舉報業務工作;承擔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移送工作。

(十四)宣傳教育與應急管理科

組織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和風險交流;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總體狀況的統計、分析預測,參與制訂並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編制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承擔重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旗縣區、稀土高新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重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輿情的監控和處理;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宣傳、信息統一發布、新聞報導工作;承擔執業藥師、從業藥師、駐店藥師的註冊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陳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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