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方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貫徹落實相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相關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各類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授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依許可權組織查處違法案件,協調查處督辦跨區域的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受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委託,承擔有關反壟斷調查。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包頭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推進品牌發展戰略。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按許可權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貫徹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包頭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負責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毛絨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貫徹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協調製度。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包頭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機制,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特殊食品監管等工作。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落實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和指導全市標準化工作。統籌協調全市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組織制定包頭市地方標準及開展標準實施信息反饋、標準評估、標準複審工作。依法對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市認證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相關認證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包頭市智慧財產權戰略,起草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政策措施,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工作。
(十六)擬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管理包頭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轉化項目,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指導商標專利執法、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組織指導各旗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組織指導各旗縣區非公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十八)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等工作。
(十九)負責藥品(含中藥、蒙藥等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監督管理規劃,制定部門監管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十)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按許可權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管理相關規定製度。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的監督檢查,以及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發布質量公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二十一)按許可權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許可、備案等管理工作。
(二十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指導各旗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市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推進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落實市場主體責任,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動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市場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配合自治區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6、進一步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智慧財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智慧財產權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申請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職責分工
1、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市農牧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農牧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市農牧局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
(3)市農牧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4)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包頭海關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包頭海關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複檢驗、重複收費、重複處罰,減輕企業負擔。
(2)海關部門負責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3)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包頭海關要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海關部門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毀,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海關部門通報,由海關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5、與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商務局負責牽頭推進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市場經濟秩序相關工作。負責擬訂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承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工作,負責酒類流通監管和酒類食品安全。
(3)市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藥品流通監管。
6、與市新聞出版著作權局有關職責分工
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關於著作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綜合規劃與新聞宣傳科。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的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組織開展重點工作督查、督辦、考核工作。擬訂全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及輿情監測分析等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三)法規科。組織擬訂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依法規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法治培訓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登記註冊科)。負責和指導實施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指導和推進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詢服務。指導旗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範化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聯合審批的相關事項。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庫。
(五)信用監督管理科。擬訂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及信息公示工作。推廣運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承擔組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和公示工作。協調組織開展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組織並推行質量誠信制度。
(六)消費環境建設指導科。組織指導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統籌協調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工作。指導市消費者協會工作。
(七)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局。擬訂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實施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打擊傳銷相關工作,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負責反不正當競爭領域大要案和疑難案件協調、督辦,協調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工作。受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委託,承擔有關反壟斷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八)價格監督檢查局。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監督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
(九)網路交易監督管理科。負責建立、完善全市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
(十)廣告監督管理科。擬訂廣告監督管理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一)市場規範管理科。擬訂市場規範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規範管理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契約、拍賣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工作。指導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查處工作。
(十二)質量發展局。擬訂推進質量強市戰略和質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並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推進品牌建設。擬訂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規劃。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有關工作。組織開展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產品質量狀況分析和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擬訂包頭市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檢、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管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性、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承擔毛絨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行為。
(十四)食品藥品安全協調與抽檢監測科。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戰略的政策措施。承擔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等工作。擬訂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風險交流。承擔風險監測相關工作。依法承擔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包頭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五)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全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六)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畜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監督指導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和安全管理規範的實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酒類流通監管和酒類食品安全。
(十七)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組織實施並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八)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備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並指導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依法組織和指導對全市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二十)特種設備技術監督科。擬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有關政策措施。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相關工作和受理施工告知。承擔特種設備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負責特種設備風險監測和安全狀況統計分析。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依法組織制定全市特種設備應急預案。按許可權組織或者參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一)計量科。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監督管理全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和計量檢定人員。承擔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監督管理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依法對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二十二)標準化科。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組織制定包頭市地方標準。監督管理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相關工作。依法對相關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商品條碼監督工作。承擔包頭市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三)認證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科。負責組織開展全市認證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包頭市認證監管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自願性認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承擔全市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智慧財產權發展科。負責擬訂包頭市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承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運用及標準化體系建設。協調指導質押融資、無形資產評估及旗縣區、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
(二十五)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擬訂商標和專利保護等有關政策制度。擬訂實施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承擔商標、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和執法協作機制建設。
(二十六)藥品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藥品、化妝品經營領域安全監管形勢,組織實施合法合規性檢查。依法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組織指導藥品零售企業和連鎖門店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在流通環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許可權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實施,組織開展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監督檢查。指導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
(二十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醫療器械經營領域安全監管形勢,組織實施合法合規性檢查。組織開展全市流通領域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監督和指導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組織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指導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二十八)財務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非稅收入、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等工作。承擔各類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實施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提出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管理相關科研攻關、合作交流、成果套用等工作。
(二十九)人事科。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
個私經濟組織黨建辦公室。在市委組織部的指導下,承擔個私經濟組織黨建業務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負責推動上級黨委有關決策部署在個私經濟組織的全面貫徹落實。指導、督促、檢查和考核個私經濟組織的黨建工作。完成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
行政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市知識產權局局長);科級領導職數70名〔40正(含食品安全總監、藥品安全總監、總工程師、個私經濟組織黨建辦公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市場稽查專員3名、藥品稽查專員2名)30副(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袁宏志
其他事項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