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決

勾決

勾決指的是中國封建法律中一種執行死刑的司法程式。凡被判處死刑者,由中央司法機關複審後,還必須報請皇帝作出勾去死囚姓名的裁決。經御筆勾除者,才發勾決批文,通知行刑正法。勾決有兩種解釋:1. 猶處決;2. 執行死刑的司法程式之一。

中文讀音

gōu jué

中文解釋

1. 猶處決。

宋 李綱 《與政府書》:“更有一事可笑,某去秋總師過 吉州江西漕使韓球,公然移文州縣,不使應副秋糧。不得已勾決人吏,軍始得食,亦具奏矣。”

2. 執行死刑的司法程式之一。

清制,凡判決死刑的罪犯監候處決者,於秋審及朝審後,開具名冊案由,奏請予勾,其經御批勾除者,即照原判處決,謂之勾決。《清史稿·高宗紀一》:“乙未,停今年勾決。” 清 昭連 《嘯亭雜錄·嵇文恭公》:“勾決日,廷臣皆左袒之,上顧公,公抗聲曰:‘ 永福 為守土大員,不可輕縱。’上乃勾決。”參閱《清通典·刑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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