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學酬金標準
【注音】qíngōngzhùxuéchóujīnbiāozhěn
【釋義】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的標準。
2007年07月教育部、財政部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規定:
“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校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8元人民幣。”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定。”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