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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西校〔2007〕30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協調校內有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定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六條 學校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是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負責全校勤工助學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學院、各用人單位必須配合和協助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學的各項具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組建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充分發揮學生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的職責是:
(一)開拓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並納入學校管理。
(二)根據學院推薦,審核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條件,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上崗。
(三)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制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五)檢查指導學院和用工單位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定的學生,可按照協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六)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條 學生所在學院的職責是:
(一)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初審、推薦並配合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安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
(二)加強對所屬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時了解勤工助學學生的具體情況。
(三)負責處理所屬勤工助學學生的各項具體問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職責是:
(一)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崗前培訓,並全程提供業務指導。
(二)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負責學生勞動安全。
(三)協助學生工作處發放勤工助學酬金。
第四章 崗位設定
第十二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定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第十四條 學校後勤部門應大幅度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第十五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檔案,經審核後同意設崗。
第十六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統一管理,並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五章 酬金標準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八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北碚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十九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8元人民幣。每次勤工助學臨時崗位酬金不超過一個月的固定崗位酬金。
第二十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北碚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定支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
協定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簽訂協定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定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定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定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試行)》(西校〔2005〕57號)同時廢止。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