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勞動權益是職工民眾一項最重要的權益。職工勞動權益能否得到實現,直接關係到職工物質生活、精神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好壞,關係到職工的家庭幸福,關係到職工子女的健康成長與發展,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職工勞動權益保障的最重要方式就是職工的自我保護。為方便依法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為廣大社會工作者、工會工作人員、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維護職工權益方面仗義執言,為法官依法審批勞動權益案件提供參考,我們編寫了這本書。
本書在蒐集部分勞動權益案件的基礎上,通過針對案情的具體評析,指出該案件對人們的啟示作用,以達到以案說法、以案學法、以案用法的目的。
目錄
一、勞動關係方面的爭議
1.勞動者從用人單位調到用人單位的下屬單位後的勞動關係已經改變1
2.公司改變名稱後應繼續履行其應盡的法定義務
3.借用人員勞動關係的解除應怎樣認定
4.籌備期間的單位一般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5.欠付勞務費由誰承擔
6.能否以“內退協定”無效而解除勞動契約
7.退休後應聘糾紛不適用勞動法
8.國企改制不能侵犯職工權益
9.企業解聘“臨時工”也要依法進行
10.上級工會應當依法維護因履行職責遭到打擊報復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11.勞動契約與集體契約的關係
12.集體契約未生效不能要求遵行
二、訂立和變更勞動契約爭議
13.未續訂契約但繼續工作超過十年的能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14.農民工也有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15.拒不簽訂勞動契約是錯誤的
16.試用期超過六個月違法
17.用人單位按勞動契約約定調換勞動者崗位不違約
18.變更勞動契約應雙方協商
19.企業單方變更勞動契約期限無效
20.協商變更勞動契約不能一致時可以解除
三、無效勞動契約爭議
21.企業在對勞動者做出競業限制時不給予補償的契約無效
22.不是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契約一定無效嗎
23.一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勞動契約可依法撤銷
24.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契約無效
25.部分無效的勞動契約不影響勞動契約的整體效力
26.勞動契約顯失公平勞動者辭職
27.不支付競業禁止補償的契約條款無效
28.勞動者不辭而別的企業敗訴案
29.勞動契約因內容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30.採用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契約無效
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爭議
31.企業能否解除超過醫療期限仍不上班職工的勞動契約
32.法定醫療期間不能終止勞動契約
33.用人單位解除契約受法律嚴格限制
34.醫療期滿之後解除契約也應當合法
35.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被勞教為由解除勞動契約
36.解除勞動契約必須理由充分
37.違紀但不嚴重,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契約
38.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勝任工作不能解除勞動契約
39.非法定情形,公司不能通過公告解除職工勞動契約
40.企業工會主席受到治安處罰,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契約
41.試用期內生病不能解除勞動契約
42.患精神病期間解除勞動契約是否有效
4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必須合法
4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應慎重
45.解除勞動契約的法定程式
46.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47.工會委員的勞動契約依法得到相應的保護
48.企業對提意見職工以不服從領導為由予以辭退是不對的
49.企業擅自調離職工應承擔違約責任
50.勞動契約因客觀情況變化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
51.企業實行。末位淘汰”制度可能違反法律
52.處於“孕期”的女職工,其勞動契約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53.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也能解除
54.有毒有害作業必須向勞動者明示並應具備相應的勞動保護條件
55.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五、勞動者解除勞動契約的爭議
六、除名、開除、辭退與經濟性裁員爭議
七、經濟補償爭議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爭議
九、工資報酬爭議
十、勞動保護爭議
十一、培訓爭議
十二、社會保險費用爭議
十三、工作認定爭議
十四、工作保險待遇爭議
十五、程式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