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護法規

勞動保護法規

勞動保護法規是指國家為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種法規。一般包括安全技術規程、勞動衛生規程、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以及各種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等。

勞動保護法規

正文

國家為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種法規。一般包括安全技術規程勞動衛生規程、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以及各種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等。
資本主義制度下,資本家從本質上講是不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的,甚至不惜犧牲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去換取財富。在許多國家的工業發展史上,都可以找到由於資本家忽視勞動保護,造成大批工人患職業病、殘廢和死亡的悲慘事例。以中國的開灤煤礦為例,據不完全統計,1913~1948年的35年中,總共因工死亡工人達4937人,平均每年死亡142人。在日本帝國主義統治下的中國本溪煤礦,1942年一次瓦斯爆炸,就死了1549人,當時各大煤礦都設有“萬人坑”,用以拋棄礦工的屍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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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工人階級經過半個世紀的鬥爭,迫使英國議會在1802年頒布了限制紡織工廠童工工作時間的《學徒健康和道德法》。此後,其他一些國家開始頒布工廠法,並在工廠法中逐步增加了職業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的內容,如實行傷亡事故的預防和報告制度,建立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的監察制度等。
隨著勞動立法的發展,各國在職業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的法規逐漸增多,除適用於工業部門的一般規定外,對某些重要的產業部門,如礦山、海運、石油、化工等,還制定了專門的法規,勞動保護的規範成了各國勞動法的重要內容。
在中國,早在1922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制定了《勞動法案大綱》,其中提出了有關保護童工和女工、實行工廠檢查制度等勞動保護方面的要求。在抗日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頒布的《戰時勞動保護試行規程》、《戰時工廠法》等,對勞動保護作了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人民政府頒布了一系列勞動保護法規。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僅中央各產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就有100種以上。在第一個五年計畫時期(1953~1957),制訂的重要勞動保護法規有 300多種。這些法規對於進一步改善企業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都起了積極作用。此外,國家還撥出大量專款改善勞動條件,以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1979年,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勞動總局發出通知,重申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1956年發布的“三大規程”(《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1963年發布的《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還要求結合整頓和加強企業管理,建立、健全各種勞動保護的規章制度,如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勞動保護措施計畫管理制度、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制度、國家勞動保護監察制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設備維護檢修制度等。1982年國務院又發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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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勞動保護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是由各級勞動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企業以及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各級工會代表民眾進行監督。對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單位和責任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者,要給予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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