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2月22日,勞動人事部、財政部
冶金工業部:
你部報國務院的《關於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有關問題的請示》,經研究並請示國務院批准,同意你部黃金總公司二十三個直屬金礦繼續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現對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1.關於每兩黃金工資含量核定問題,原則上應以一九八五年實際產量和統計年報中的工資總額為基礎,剔除工資總額中的不合理部分,適當增加一九八六年正常增資部分進行計算。根據上述原則,核定你部黃金總公司二十三個直屬金礦一九八六年每兩黃金工資總含量為137.94元(每克黃金工資總含量為4.414元)。你部可在上述含量內,根據不同礦山的具體情況。核定各金礦的工資含量。
2.黃金礦山實行每兩(克)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除了以產量為掛鈎指標外,還要建立輔助考核指標,如上繳稅利、成本、正常採掘、質量、安全等指標。達不到要求的要適當扣減工資含量。
3.試行每兩(克)黃金工資含量包幹辦法後,企業要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搞好內部工資分配。但企業的工資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確定。
4.企業按照核定的工資含量提取的工資總額可列入成本,同時取消稅後留利中的職工獎勵基金,並相應調整企業留利比例。同時核定調節稅率,這部分調節稅是獎勵基金的轉移,不屬於減征範圍。企業繳納獎金稅仍按國發〔1985〕86號《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執行。即:除礦山採掘工人免繳獎金稅外,其餘人員按獎金稅辦法繳納獎金稅。
5.你部可在核定的工資含量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下達執行,同時抄送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備案。
6.地方所屬金礦是否試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如果試行,試點方案、實施辦法、每兩黃金工資含量的核定和輔助指標的考核,須按上述原則從嚴審核、批准後執行,同時抄送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