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內容
1.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雇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2.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雇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僱傭契約的權利。
3.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雇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
起源由來
1935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的《全國勞動關係法案》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是最早包含了這三個權利的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