勛貴莊田
正文
明代因授爵而撥賜的莊田,時稱“給爵地”。勛貴指勛臣(武將功臣)和貴戚(皇親國戚),即所謂異姓貴族。有明一代,除李善長和劉基因為在奠定朱明皇朝的基業中,具有特殊建樹而分別封公、伯外,其他文臣即使有大功勳也不封爵。貴戚中,皇后的父親一般封侯,兄弟一般封伯,凡有封爵的勛貴都享有皇帝賜給的田土和佃種人戶,但其爵位低於王爵,而且是異姓,故其莊田數量也少於王府莊田。勛貴莊田的來源,除皇帝撥賜外,也有奏討的莊田、占奪的民田、霸佃的官田等。洪武三年(1370)大封功臣,賜勛臣田,受封功臣計有六公、二十八侯、二伯。賜給這些公侯的佃戶是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四戶。其中賜給李善長的即有一千五百家。以一戶佃種土地十畝計,賜田數量當在四萬頃左右。此外還有額外奏討、受納投獻和抑買占奪的土地。由於勛貴的家人奴僕多倚勢乾禁,侵奪田土,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五年六月鑄公侯鐵榜。申誡公侯:不得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盪及金銀銅場、鐵冶;其屯田佃戶,管莊幹辦、火者、奴僕及其親屬,不得倚勢凌民,奪侵田產財物;不許收納為避差徭而欲私托門下者;不許虛錢實契侵奪民人房屋孳畜;不許受諸人田土及投獻的物業;不許管莊人等在鄉欺毆人民。二十三年又令禮部編《稽制錄》,嚴禁公侯潛奢逾制,有的公侯懼怕誅戮,交還給爵地。二十五年又盡收賜田歸官,公侯止給歲祿。在胡惟庸案和藍玉案中,開國功臣被殺戮殆盡,尚未歸官的賜田,也都被籍沒。
洪武之後,欽賜功臣田土之事少見,輔佐明成祖朱棣取得天下的功臣淇國公丘福、成國公朱能都沒有賜田的記載。此後的勛貴莊田的來源多是占奪,名曰“自置者”。在內地多占奪民人納糧當差的田土;在北方九邊,則占奪軍屯土地和民田。宣宗而後,濫賜勛貴莊田,受恩眷的主要是外戚、公主、駙馬和太監。佃種勛貴莊田的農民,除欽賜者外,還有私自役占的官軍、隱佔的逃亡人戶、投為門下的人戶、召募的人戶等。稱“佃戶”,也有“莊戶”或“莊民”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