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總政幹部部、總後基建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建設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將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實施辦法
第一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考務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協商確定具體職責分工。
第二條 資格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專業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條 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個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為2個半天,每個半天均為3個小時。
第四條 符合《勘察設計註冊石油天然氣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第八條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石油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油氣儲運工程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指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金屬材料工程等專業,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第五條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第六條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含相近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石油天然氣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須經人事部和建設部批准。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條 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