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根據施工發展或項目需要,協同上級制訂新設備採購、投資計畫,組織公用設備的選型和採購;
負責各類公用設備運行情況的檢查、記錄以及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工作,保證規範、安全、低成本運行;
編制公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對操作人員進行技術操作考核;
負責驗收,保證涉及公用系統的改、擴建項目符合國家及公司的規範和規定;
協助上級領導處理重大的公用設備事故,參加事故的分析,提出處理意見,並按時準確填報有關統計報表。
薪資行情
月薪一般為20000+(因地域差異而定)
報考指南
考試介紹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4號),國家對從事公用設備專業性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
考試性質
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全國勘察設計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承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適用對象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適用於從事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等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報名考試時間及科目設定
(一)根據歷年考試報名開始時間,預計將於2013年6-7月份陸續開始。詳情請關注各地人事考試中心網相關通知,具體日期以當地規定為準。
考試報名(6月下旬開始)-准考證領取(考前1星期左右)-考試(9月中旬)-成績查詢(次年2月上旬)
(二)2013年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2013年9月7、8日。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方可報考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均為3小時。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基礎考試報名條件:
1.取得本專業(指公用設備專業工程中的暖通空調、給水排水、動力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2.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3.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二)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4.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三)截止到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1.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2.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3.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4.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5.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8.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報考條件中從事公用設備專業工程設計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註:上述報名條件中“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具體情況請參照附屬檔案2考試新舊專業對照表
(四)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9號),凡符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五)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也可按規定程式申請參加考試。
(六)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並經本人所在單位審核通過後,方可報名。凡不符合基礎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專業考試成績合格後,報考人員需持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證件(原件)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執業資格考試新舊專業對照表
|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
暖 通 空 調 | 本專業 | 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 |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城市燃氣工程 | ||
相近專業 | 國防工程內部環境與設備飛行器環境與生命保障工程 | 飛行器環境控制與安全救生 |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
安全工程 | 礦山通風與安全 安全工程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熱能與動力工程 (能源動力系統及自動化) | 製冷與低溫技術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 專業劃分 | 新專業名稱 | 舊專業名稱 | ||
動 力 | 本專業 | 熱能與動力工程 (能源動力系統及自動化) | 熱力發動機 流體機械及流體工程 熱能工程與動力機械(含鍋爐、渦輪機、壓縮機等) 熱能工程 製冷與低溫技術 能源工程 工程熱物理 水利水電動力工程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建築環境與設備工程 | 城市燃氣工程 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 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化學工程 化工工藝 化學工程與工藝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
食品科學與工程 | 冷凍冷藏工程(部分) | ||||
相近專業 | 飛行器設計與工程 飛行器動力工程 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 油氣貯運工程 | 空氣動力學與飛行力學 飛行器動力工程 化工設備與機械 石油天然氣貯運工程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
給水排水 | 本專業 | 給水排水工程 | 給水排水工程 | ||
相近專業 | 環境工程 | 環境工程 | |||
其他工科專業 | 除本專業和相近專業外的工科專業 |
註:表中“新專業名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的專業名稱;“舊專業名稱”指199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頒布前各院校所採用的專業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