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古時符契文書上蓋印信、分為兩半,當事雙方各執一半,用時將二符契相併驗對騎縫印信作為憑證。凡調遣軍隊﹑車駕出入皇城﹑官吏馳驛等均須勘合。明代用於邊戌調遣,有調軍勘合和軍籍勘合;清代官吏使奉差出京沿途用驛站馬匹,須查駔郵符,亦稱勘合。文官府文簿,編立字號,由上官用關防蓋半印,稱勘合文簿。
舉例
宋·葉適 《經總制錢一》:“得產有勘合,典賣有牙契。”
《警世通言·鈍秀才一朝交泰》:“又將銀五十兩買了個勘合,馳驛到京。”
《明史·食貨志四》:“編置勘合及底簿……轉運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