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冠名法概述
由郭拯敏先生髮明的動態冠名法,2010年以來受到眾多大型活動組織者的青睞。動態冠名法的創意,將成為各種活動冠名的主要模式,因
為以公平、公正、公開為核心的模式有諸多優點,諸如,一是可以杜絕冠名暗箱操作,二是能夠避免活動中的腐敗現象,三是通過競價提高冠名方宣傳效果,四是快
速啟動而提高活動效率,五是打開多方共同收益通道,六是充分放大活動自身價值和主辦方收益。
動態冠名法定義
活動冠名採取高價競得的方法進行更替式冠名,而不是傳統的一個冠名伴隨活動始終。活動期間根據冠名規則隨時進行更換,一個活動從開始到最後有多個單位享受冠名收益,但一個時間段只有唯一冠名。
冠名方法
1.一個活動最終只有一個冠名,但有多個冠名者參與一個動態的競爭和冠名時間段。實質上是一個擂台賽式冠名,後來的強者逐一替代前一個冠名。
2.為了儘快啟動所組織的活動,主辦方可首先確定較低冠名起步價格,選擇第一家冠名啟動前期活動,契約明確冠名規則。這樣的好處是,提前啟動活動冠名,加長冠名時間,提高整體冠名效益。無論首家冠名者時間長短,是否被取代,均能得到較理想的宣傳效果。
3.無論第幾任冠名,競價標的不變,即均按活動設計時長競爭冠名總價,以保證不同時間段參加者競價的可比性。費用結算按照實際冠名天數計算,到被替代日期截止,返還剩餘費用。
4.任何單位都可以在得知活動內容和訊息後,隨時提出冠名申請。隨時進行競價,超出前者10%以上即可取而代之。
5.後者冠名費等於冠名總價減去已經過去天數乘以新冠名平均日價格,為應付款。
6.前者欲繼續冠名,則按新費用優惠8%。
7.活動結束前15天不再接受任何競價。
8.最後一家冠名期可以協商延長,根據實際情況商談。因為除正常冠名期限外,還有活動後效應。
9.乙方不得轉讓冠名權,但可以推薦冠名接替者同價接替。
10.一次性付款較為合適。後得者簽訂契約後付款,5日內退回前家餘款,同時更換冠名權,並於第二日新聞發布會,增加接替雙方宣傳及炒作機會。
大型活動中的各分項目以及協辦排名也可以效仿本辦法。
動態冠名法優點
1.時間就是金錢。充分利用冠名時間資源。第一家冠名可以從很低價格開始,無需競價,在確定舉辦活動後,即可開始給予冠名權,其本質是提前啟動冠名宣傳,加長冠名總時間,提高冠名總收益。2.充分利用價格資源。價格不受首家冠名和首次談判限制,價格跨度大,不擔心冠名首次談判不慎造成冠名的經濟損失,保證冠名價格最終達到合理水平,有利於活動圓滿成功。3.三公效應。堅持三公原則與保證三公效應。公開、公平、公正,這三公原則與三公效應的區別,是原則是前置,效應是效果。舉例:假如活動預熱從1月1日開始,活動結束日期為4月10日,則活動期間約100天。(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