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儘管
在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協定、協定中沒有十分明確地規定“互惠貿易原則”,但在實踐中,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減讓安排才可能在成員間達成協定。體現形式
世貿組織
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第一,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投之以桃”、“報之以李”。
第二,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於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定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於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於其他貿易夥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於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現有成員開放市場承諾範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製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於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